房價下跌是否有“權”可“維”?
“近期悄無聲息開盤的華業東方玫瑰A9,將其中戶型最好的90和92平方米正南戶型通過均價14500元/平方米的價格出售。得知這一消息后,所有A4業主第一感受都是震驚,然后是憤怒,A4業主在幾周前花費19300元的單價購買88平方米的戶型、位置更差的A4樓盤,40多萬元房款一夜蒸發!……嚴重損害了已購A4業主的合法權益,A4業主將采取合法手段維護自身權利。”
這段話來自一封業主寫給開發企業的公開信,文中提到的華業東方玫瑰項目位于北京通州。8月,該樓盤項目突然出現了大幅度的降價,進而引發了先期業主的不滿。部分業主自發組成了一個“維權小組籌委會”,向開發企業連續發出三封公開信提出退房以及補償的要求。
在房價下跌的大背景下,要求退房或者維權已成為一種無法回避的社會現象,對于購房人而言,一套房子在短短幾周內,損失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在情感上難以接受。然而即便業主既“震驚”又“憤怒”,但在一紙購房合同面前,這種對于價格的質疑卻很難獲得法律的支持。
北京盛峰律師事務所房地產法律事務部首席律師李松在談到這個問題時表示,如果僅僅是因為市場因素導致價格的變化,那么開發商在其中沒有過錯,在這種情況下,業主以市場變化為退房或維權理由的話,法律上很難獲得支持,這樣的維權在法律上很難站得住腳。
另一位房產糾紛專家、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仁藏同樣認為,因為房價下跌要求退房或者退還差價是沒有道理的,“合同具有相對性,對于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簽訂的合同,既然簽字了,就要受合同約束,如果以當時合同簽訂價格過高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這是不能獲得支持的。”
事實上,在幾個月前退房問題剛剛露出苗頭的時候,對于業主要求退房或者補差價的問題就已經引發了社會上的廣泛討論。大部分人都認為,本著契約精神,既然自愿簽訂了購房合同就不應該再糾結于價格的漲跌,糾紛不僅無助于事情的解決,而且還可能給房價調控目標的實現添亂。“在房價上漲過程中,購房者并未平分利潤給開發商,所以在下調的時候也很難要求開發商退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