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是很多人盼望過年的理由之一。歲末年初,年終獎成為網絡最熱門的詞匯之一。而不少單位的年終獎也被曬出來,借用一句網友的話:“神馬都可以是浮云,但年終獎無論如何不能被當成浮云。”
昨天,某單位負責人向稅務人員咨詢,如果將“先進獎”趕在春節前發放,會不會因和年終獎撞車、導致1月份員工個人的稅負特別高?針對這一普遍存在的疑問,財稅專家表示:年終獎是單獨計稅的,但獎金差幾塊錢正好稅率上了一個檔次的情況現實存在。單位財務部門提前籌劃,可以在一定范圍內縮小這種不合理情況,“別把好事辦砸了”!
優惠僅一次
年終獎構成很重要
“單位如何籌劃年終獎的構成非常重要,因為全年只有一次可以采取除以12計算適用稅率的稅收優惠,把什么錢放入年終獎除以12,就決定了個人年終獎收入有多少。”稅務專家介紹,不同單位年終獎的組成不盡相同,有的單位將員工的先進及全勤獎勵等全部作為年終獎的組成部分,有的單位卻是分別發放,這稅款可就差得遠了。
對稅務人員而言,“年終獎”是一個俗稱,準確說法叫“全年一次性獎金”。在稅務部門相關文件中,“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單位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而從2005年1月1日開始,對納稅人取得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在確定稅率時,要先除以12個月。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這種計稅優惠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其實,單位財務人員通過稅收籌劃,計算出單位多數員工的年終獎所在區域,如果恰巧多數人收入在臨界點附近,完全可以把類似先進獎、全勤獎等拿出去,單獨發放,做到合理合法節稅,令員工收益最大化。”一名財稅專家對記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