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消費者有權說“不”
原本歡樂祥和的節日假期氛圍,卻因為消費高漲問題給市民生活帶來了不愉快。雖然商家賺得個“盆滿缽滿”,而消費者卻感覺像是“待宰的羔羊”,這樣做合理嗎?消費者遇到這樣的“霸王條款”又該怎么辦?
記者了解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受自由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其含義包括: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而商家設定“最低消費”或“搭售行為”等“霸王條款”使得消費者不能充分行使自由選擇的權利,違反了公平交易原則,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屬于強制性消費。消費者有權拒絕,并可以向消費部門投訴。
“行規作為某一行業的業內規則和經營慣例,并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且行規必須以符合法律規定為前提。一般來說,在執行過程中國家法律大于行業規范。如此看來,餐廳還是在鉆法律的空子,是一種以不公平的格式條款來強制交易的行為,屬于不公平條款,涉嫌侵害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長沙市湘聲律師事務所馮坤律師表示,在消費者積極抵制的同時,價格主管部門也應當及時干預并制止這種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餐飲行業組織、餐飲經營者可以推進行業自律,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誠信經營,徹底取消餐館設置的“霸王條款”。
還有不少受訪者表示,在全社會倡導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大環境下,餐館、飯店頑固堅持設置“最低消費”,直接引發推升過度消費,加劇助長了鋪張浪費,有悖于勤儉節約的道德尺度,也不利于提倡文明健康的消費方式,助長了浪費奢靡之風,應該徹底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