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不能只收手續費不顧購買者風險
資金池理財應分表內、表外區別監管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接受中新網金融頻道采訪時指出,資金池理財產品最初爆發式的增長,在發展過程中出現問題是難免的。從銀行自身的角度來講,銀行如果只是以資金池的名義做表外(一般指非保本型理財,屬銀行代客經營的中間業務,銀行收取手續費,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項目本身就可能存在期限錯配,產生流動性風險。銀行在創設某些產品的時候,相關風險不能夠把握,內部風險管控出現問題。而從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角度來講,因為資金池產品信息不透明,購買理財產品的消費者很多時候不清楚購買產品的性質、投向,理財產品的法律性質又是買者自負,就存在著道德風險。
曾剛認為應該分兩方面對資金池進行監管,表外的應該提高透明度,該披露的必須披露。曾剛表示美國次貸危機已經出現過這類問題,金融機構只收手續費,不考慮購買者風險承受能力,也不管產品本身的評級和定價是否有偏離真實的風險水平。至于表內的(一般指保本型的理財產品,屬銀行自營業務,投資者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小。)銀行已經納入自己的風險控制系統里面的產品創新,風險由銀行兜底,信息透明度就不必過分要求。
曾剛接受中新網金融頻道采訪時表示管理太細不是好事,從需求角度來講,理財產品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好的收益,從銀行的角度來講也是競爭的手段。資金池本身有市場發展的合理性和必然的需求,應該以疏導和規范作為調整的框架,該納入表內的要納入表內,建立相關的風險管控程序和評估的手段。應該將資金池產品分成不同種類,規定不同的披露程度。既要保護消費者,通俗易懂講清風險,同時也要考慮銀行商業創新的訴求。如果要求信息披露的太充分,產品創新的動力也就沒有了,必須尋找合適的平衡才利于金融市場的良性發展。
對于投資者無法區分是否為資金池產品,曾剛接受中新網金融頻道采訪時指出,對于資金池產品應進行規定,在相關位置進行要點披露,進行分類要求。現在各行都不太一樣,有些產品講的很清楚,有些就不清楚,目前還沒有披露程度的統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