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總隊
正對“毒駕入刑”進行執法探索
盡管《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等法律法規都對“毒駕”行為進行了規范,但在實踐中,執法部門對“毒駕”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據其傷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進行量刑,對未造成傷亡的“毒駕”行為,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規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對吸毒行為進行處罰。
“因為毒駕測試起來有一定難度,在路上檢查是否吸毒缺乏技術條件,吸毒要進行尿檢,而尿檢還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出結果。所以,除非表現特別明顯,或者導致交通事故,一般警方對測試毒駕還是很慎重的。”省交警總隊一位警員表示。而就目前的年檢,主要針對駕駛人的身體狀況進行檢查,也不太容易查出是否涉毒。
不過,昨天省交警總隊表示:我省有關專家目前正著手對毒駕入刑進行執法探索。“我們正在探討嘗試在駕駛人體檢中增加‘涉毒’檢測項目,今后還有可能在申領駕照、年檢等多個環節,加大對吸毒、涉毒等人員的審核力度。”為充分借鑒經驗,交警總隊還主動同成都就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的一起毒駕案進行交流,從中吸取毒駕懲處的相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