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紀小沒駕駛證 酒后肇事獲刑
案情
2011年6月,張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喝了兩瓶啤酒后駕駛轎車與賈某駕駛的轎車相撞。經查,張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45.31mg/100ml,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張某賠償了賈某經濟損失,賈某對其表示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無駕駛證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張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且構成自首,又能積極賠償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對其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評析
這是鞍山地區首例未成年人危險駕駛案件,法院調查了解到,張某和母親一起生活,父親已去世,他在修車廠打工期間學會開車,但因未成年沒有辦駕駛證。法院考慮宣告其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決定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