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次規定 規劃和建設項目要論證氣候可行性
《四川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辦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氣候資源探測基礎設施和氣候資源探測站網建設
環境保護、氣象等部門應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會商研判、信息共享等機制
本報訊(記者王玉姍)12月25日,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和省氣象局聯合召開宣傳貫徹實施《四川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辦法》視頻動員會上獲悉,我省第一部規范氣候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政府規章《四川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辦法》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明確,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區域發展建設規劃等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氣候資源是指能被人類生產和生活所利用的光照、熱量、云水、大氣成分和風能、太陽能以及其他可開發利用的大氣資源。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彭矛介紹,我省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清潔能源以及空中云水資源都有著巨大的開發潛能,合理開放利用氣候資源,能夠緩解資源環境矛盾,優化能源結構。
《辦法》要求,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包括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區域發展建設規劃;重大基礎設施、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區域農(牧)業結構調整建設項目;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
《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涉及多個部門或跨行政區域的,應當建立聯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需要,加強氣候資源探測基礎設施和氣候資源探測站網建設。環境保護、氣象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會商研判、信息共享等機制。
《辦法》提出,在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中有瀆職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