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被全勤”
就要亮明“殺手锏”
根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休假的時間應根據工齡來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帶薪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帶薪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帶薪休假15天。
可是,一項“職場人休閑滿意度”調查顯示,在受訪的職場人中,只有三成人每年享受帶薪休假;21.8%的受訪者雖然符合條件,但從未享受過帶薪休假。
南京市基層公務員羅丹5年都沒有休過帶薪假,在采訪中他無奈地說:“帶薪休假就像水中之月鏡中之花,我看得見卻摸不著。”
羅丹的話道出了很多人的心聲。全國政協委員、上海神力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胡里清坦言,在自己的企業,也很少有員工提出要休假,“他們多數甚至都不知道有這個假。”
“在緊張的工作中,每個人都在為了生活而奔波,很難因為自己的意愿而停下工作的腳步。”全國政協委員吳思科認為,“加班是正常的,不加班倒是不正常。”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這是被當下不少企業所推崇的廠訓。在嚴峻的就業壓力下,在殘酷的現實語境里,原本隸屬于公眾法定權益的帶薪休假,無奈被“選擇性忽視”,或者“根本不予考慮”。
家住東城區后永康胡同的劉芳現有11年工齡,根據規定,去年已有10年工齡的她可帶薪休假10天。誰都沒有想到,這10天的帶薪年休假,使劉芳喪失了6000元的滿勤獎。原來,她們單位規定全年出滿261天,如滿勤即可得獎金6000元。結果劉芳就因休假的10天沒達到滿勤天數,因而沒得到滿勤獎。
劉芳說:“當時明白是帶薪休假導致拿不到滿勤獎后,我就下定決心,再也不帶薪休假了。畢竟,老板如果只拿公司規定來說事,我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跟他講理,估計會被‘炒魷魚’的。”
劉芳所在公司的行為具有很強的代表性,而劉芳所經歷的這件事兒對很多職場員工來說都不陌生。出于對職工帶薪休假這一規定的天然排斥,很多公司、單位、機構都通過各種方式,打壓員工帶薪休假的積極性,讓職工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面前臣服于公司的“一家之言”。
其實,劉芳面對這種“被全勤”的尷尬境地,不應該選擇一味地忍讓、服從,而應該勇敢地亮明“殺手锏”——法律。
用法律來保障公民的休息權益,已成為世界性趨勢。比如,德國政府對不休假的個人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以此鼓勵人們休假;芬蘭政府則要求雇主向休假的人提供額外津貼。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休假。國務院頒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更是進一步強化了職工休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