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責
一審被判無期徒刑,車主未提出上訴
去年10月17日,平頂山市檢察院指控時某犯詐騙罪,向平頂山市中院提起公訴。同年11月19日,平頂山市中院公開審理此案。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時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購買偽造武警部隊士兵證、駕駛證、行駛證等證件,并購買兩副假軍用車牌照,在鄭石高速公路下湯收費站、長葛西收費站、禹州南收費站、魯山收費站多次騙免通行費,共計人民幣368萬余元。
平頂山市中院審理認為,時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免收其通行費,財物損失達360多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詐騙罪。
2010年12月21日,法院做出判決,時某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200萬元,并追繳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
判決書顯示,時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當庭認罪、悔罪,請求法庭從輕處罰。記者了解到,在開庭審判中,時某未請代理律師,而法官在開庭前曾專門通知過他的家屬。法院判決后,也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審判長:
逃費時間長、涉案金額大影響量刑
做出這一判決,平頂山市中院也很慎重。公布的判決書顯示,審理期間,曾因相關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該院報請省高院批準,延期審理一個月。
此案是由平頂山中院刑一庭審理的。昨日下午,記者聯系上該案的審判長婁彥偉。“主要是(時某)逃費時間長,涉案金額比較大,還專門辦理了各類假手續,從手段、行為、后果來考慮,經過合議庭和審委會的討論,最終做出這一判決。”婁彥偉介紹。
背景
偷逃過路費判無期或創紀錄
偷逃過路費判無期徒刑,其他地區有無先例?
婁彥偉說,沒有專門統計過,也不掌握這一情況。在平頂山市,曾有一個區的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逃費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這名逃費者涉案金額相對較小,有五六十萬元。因為偷逃過路費被判無期徒刑,這是對偷逃通行費用的最高刑罰,也是目前平頂山市的首例。
昨日,記者通過各種方式在網上查詢,均未見有“偷逃過路費被判無期徒刑”的公開報道。
云南追究逃費者刑責曾引熱議
2008年3月5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和云南省公安廳曾聯合制定《關于辦理偷逃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違法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其第三條明確規定:“偷逃車輛通行費數額2000元以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而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同年6月2日,昆明市警方依據該意見,偵破一起偷逃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系列詐騙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1名,涉案車輛9輛。該案是云南省首例專門針對偷逃過路費行為進行立案查處,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昆明警方偵破的這起詐騙案和所依據的《意見》公布后,在社會上引起一片嘩然。不少法律界專家和律師提出質疑,認為就偷逃通行費的行為本身而言,并不構成犯罪。
一些專家提出,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繳納而拒繳、逃繳、少繳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其通行,并要求其補繳應繳納的車輛通行費。也就是說,司機偷逃過路費的行為被發現,只需加倍補繳過路費,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