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疑
用假軍牌騙免通行費,數額較大的適用詐騙罪
昨晚,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晴川在詳細了解時某一案的判決書內容后認為,平頂山市中院的判決在法律依據上不存在疑問。平頂山中院的主要依據是2002年4月10日正式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從同年4月17日起施行。
這一解釋的第三條明確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正是關于詐騙罪的規定。
來源:人民網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