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媒體曝光后依然如故
記者在百度體驗中心看到,辦理推廣業務的窗口還在正常辦理業務,不時有客戶來辦理續費業務。劉經理向我們介紹了百度推廣的業務內容。記者表示,自己是個人名義開設的商城網站,隨后詢問了需要出具的手續。工作人員表示,“就需要您簽字、錢還有身份證復印件”。
身份證復印件、簽合同、交錢,辦理百度推廣難道就是這么簡單嗎?對于網站的內容居然沒有審查的過程,記者還特意問道,還有什么需要特別交代的嗎?對方回答說“沒了,可能還需要一個網站的截圖。”
記者發現,在媒體曝光后的第二天,拿著虛假資料,以個人名義仍然可以輕松地為商城類網站辦理百度推廣業務,幾乎沒有什么審查。而辦理的內容,百度公司也沒有更多的過問,只是希望我們盡快錢合同、繳納現金。隨后,劉經理拿出了一份已經蓋好百度公司公章的格式合同,記者把一張其他人的身份證交給劉經理拿去復印。復印完畢后,劉經理提出了疑問。
說是不是弄錯了,不能用這個身份證,必須是用法人的。記者馬上謊稱法人就是隨行的這位同事。劉經理進行了一番請示之后,最終還是同意了我們使用他人身份證辦理百度推廣業務。
看來,百度公司的工作人員十分清楚辦理推廣業務時應該審核身份證,而且很清楚不嚴格審核的后果,但仍然讓記者拿著他人的身份證件順利過關。接下來,就有了下面這樣一段對話。
“我們給您開一份空白的合同。您簽字,然后我們立馬拿去蓋章去。然后立馬再給您。 這樣,空白合同。”
“什么叫空白合同?”
“對,跟咱們剛才見的那個合同一樣,只不過在這兒沒有百度章。得先您簽完以后再蓋。”
“那不會出什么問題吧?”
“理論上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從法律上有問題是吧?”
“沒有,哪兒都沒有問題。”
就這樣,記者以他人的名字在合同上簽了字,隨后,又繳納了600元的服務費和5000元的賬戶預存款,這份百度推廣服務合同就簽訂完畢。在百度公司這個體驗中心的整個過程中,百度方面并沒有對記者杜撰的購物網站進行任何查詢、審查,甚至連網站域名都沒有詢問過。
對百度公司的這種行為,一些法律界人士也紛紛發表看法。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律師認為:只是看中了錢,而對這個網絡用戶的商品、資質,以及是不是有這個企業都一概不去考慮,以極不負責任的方式推薦給用戶,那么你就應該承擔責任。因為你在這個競價排名當中,在這個競價鏈接當中,給用戶提供這種服務當中你是有償的,你是盈利的,而你這種盈利又沒有盡到你和他盈利相對應的審查義務當中。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譚華霖認為,百度在事實上構成了一個廣告經營者,百度的這種競價排名服務,推廣鏈接服務事實上構成了一種廣告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受到廣告法的制裁。廣告法有相關的規定,如果廣告主發布的一些廣告信息是不真實的,或者有欺詐的,那在這種情況下,廣告經營者如果不能夠提供廣告主的真實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他應該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如果有一些商家利用百度推廣服務在進行欺詐活動,而百度事實上又不能提供出這些商家的真實的姓名,地址,在這種情況下他就應當承擔廣告法上的連帶賠償責任。
在節目制作過程,記者一而再再而三拿著虛假的全套資料,在百度公司的各個營銷中心去申請參加百度的推廣鏈接,無一例外都成功了,這難道只是個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