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將近,不少單位會向員工發放月餅、中秋購物禮券或是月餅券等,近日“月餅稅”一詞受到了廣泛關注,記者了解到,月餅、禮券等雖然以實物或有價證券形式發放,但不屬于免稅范疇,應計入工資薪金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
單位發“月餅”依法應繳個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1修訂)》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也就是說,單位發給員工的月餅需按照月餅、禮券等的市場價或其標價依法納稅。
按照個稅實施條例規定,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但據中國政法大學財稅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施正文介紹,由于今年9月1日起,個稅免征額將提高至3500元,很多單位的員工工資在去除掉“三險一金”之后并不能達到3500元,如果所發放月餅價格并不高的話,雖然“月餅”屬于應稅范圍,但將不會涉及到實際繳稅。
發月餅“福利費”與個稅無關
很多網友認為單位向員工發放月餅、禮券等是很正常的集體福利,屬于“福利費”范疇,與個人所得稅無關。但據施正文介紹,“福利費”是企業所得稅中的定義,與員工繳納個人所得稅無關。也就是說,企業每年用于向員工發放的月餅、禮券等所使用的費用即“福利費”,企業該部分支出即可免交企業所得稅。但個人不能因此減免個人所得稅。
發月餅不繳稅企業承擔責任
按照我國現行的稅收原則,公民的個人所得稅應由其所在的單位代扣代繳,并不要求公民自行申報。也就是說,企業有義務對員工的個人所得稅進行代扣代繳,員工個人不需要向稅務機關報稅。如果企業沒有完成代扣代繳的義務,則屬于偷逃稅款的行為,按照稅法規定,企業要承擔法律相應的責任。
實物繳個稅涉嫌重復征稅
盡管按照個稅實施條例規定,單位發放實物需繳納個稅,但發放實物如果繳個稅,則涉嫌存在重復征稅的情況。因為作為實物在生產和銷售過程中,需要繳納增值稅或消費稅,這部分稅收最后都要由消費者承擔。而如果單位發放的實物再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話,這就等于疊加征稅。譬如月餅在生產加工的過程中,要繳納17%的增值稅,如果一盒月餅以200元計算,200+200×17%=234元,其中34元是增值稅部分,最后要由消費者買單。而單位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候,要按照234元征收,不但未扣除增值稅部分,還要累加重復征稅。
對此,施正文表示,如果取消流轉稅(包括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話,老百姓就會面臨直接繳稅,這樣會避免隱性稅收也避免了重復繳稅。而實際上中國的商品流轉稅是很高的,有的高達30%,如果取消這部分稅收,物價會大幅度降低,企業減少了稅負,員工的稅前收入也會隨之提高。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