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一律入刑:免刑案例相繼出現
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一年來,“醉駕是否一律入刑”的討論無疑最具爭議。
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表示,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規定追究醉駕的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要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構成條件,不應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
張軍的表態代表了最高司法機關的意見。在這之前,最高法院已經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慎重穩妥處理醉駕犯罪案件,避免不加區別,一律入罪。
一年間眾聲喧嘩,但隨著時間推移,最高法院得到了越來越多的認同,特別是學術界的支持。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秉志在其編著的《“醉駕入刑”專家談》一書中表示,刑法分則是刑法總則的具體體現,分則要接受總則的指導和制約,不能與總則相抵觸。“醉駕不能一律入刑”正是承認刑法總則效力的必然結果,也是應有之義。
“在這個問題上,必須保持司法理性,不能把公眾對醉駕行為的憤怒和非理性的情緒轉嫁到司法裁量上;司法理性的最大魅力,就在于能夠在洶涌的民意面前保持嚴謹的推理和清醒的邏輯。”趙秉志指出。
2011年6月3日,全國首例醉駕免刑案在新疆誕生。人到中年的司機王某沒想到,自己會成為第一個“幸運者”。
當天,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法院判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免刑的理由是:血液中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83.06毫克,超出醉駕標準不多;在深夜11點、路上行人較少時醉駕,社會危害性較小;被查后認罪態度較好。綜合各種因素,法院認定此案“情節輕微”。
此后,重慶、湖北、廣東等地相繼出現醉駕免刑的案例。免刑的主要情節大同小異:醉酒程度較低,未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認罪態度較好。
同樣是酒駕,結果卻不一樣,引發了人們對司法公正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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