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食品安全監管力度
(七)深入開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頓。深化食用農產品和食品生產經營各環節的整治,重點排查和治理帶有行業共性的隱患和“潛規則”問題,堅決查處食品非法添加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防范系統性風險;進一步規范生產經營秩序,清理整頓不符合食品安全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以日常消費的大宗食品和嬰幼兒食品、保健食品等為重點,深入開展食品安全綜合治理,強化全鏈條安全保障措施,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加大對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城鄉結合部、中小學校園及周邊等重點區域和場所的整治力度,組織經常性檢查,及時發現、堅決取締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廠”、“黑作坊”和“黑窩點”,依法查處非法食品經營單位。
(八)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各級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法定職責,進一步改進執法手段、提高執法效率,大力排查食品安全隱患,依法從嚴處罰違法違規企業及有關人員。對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時移送立案,并積極主動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嚴禁罰過放行、以罰代刑,確保對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追究到位。加強案件查處監督,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未及時查處、重大案件久拖不結的,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組織力量直接查辦。各級公安機關要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對隱蔽性強、危害大、涉嫌犯罪的案件,根據需要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公安機關在案件查處中需要技術鑒定的,監管部門要給予支持。堅持重典治亂,始終保持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使嚴懲重處成為食品安全治理常態。
(九)加強食用農產品監管。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加快推進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建設,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示范縣創建,著力提高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能力。嚴格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管理,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活動的規范指導,督促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示范園(區、場)、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落實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擴大對食用農產品的例行監測、監督抽查范圍,嚴防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和生產加工環節。加強對農產品批發商、經紀人的管理,強化農產品運輸、倉儲等過程的質量安全監管。加大農產品質量安全培訓和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力度,建立健全農產品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制度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強化農產品包裝標識管理。健全畜禽疫病防控體系,規范畜禽屠宰管理,完善畜禽產品檢驗檢疫制度和無害化處理補貼政策,嚴防病死病害畜禽進入屠宰和肉制品加工環節。加強農產品產地環境監管,加大對農產品產地環境污染治理和污染區域種植結構調整的力度。
(十)加強食品生產經營監管。嚴格實施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對食品生產經營新業態要依法及時納入許可管理。不能持續達到食品安全條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撤銷其相關許可。強化新資源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評估審查。加強監督抽檢、執法檢查和日常巡查,完善現場檢查制度,加大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管力度。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銷毀管理制度,防止過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產經營環節。依法查處食品和保健食品虛假宣傳以及在商標、包裝和標簽標識等方面的違法行為。嚴格進口食品檢驗檢疫準入管理,加強對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口商、代理商的注冊、備案和監管。加強食品認證機構資質管理,嚴厲查處偽造冒用認證證書和標志等違法行為。加快推進餐飲服務單位量化分級管理和監督檢查結果公示制度,建立與餐飲服務業相適應的監督抽檢快速檢測篩查模式。切實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小餐飲單位、小集貿市場及農村食品加工場所等的監管。
四、落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
(十一)強化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出廠檢驗、索證驗票、購銷臺賬記錄等各項管理制度。規模以上生產企業和相應的經營單位要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分管負責人。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保證必要的食品安全投入,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不斷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條件。要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向社會公布本單位食品安全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及時。進一步健全食品行業從業人員培訓制度,食品行業從業人員必須先培訓后上崗并由單位組織定期培訓,單位負責人、關鍵崗位人員要統一接受培訓。
(十二)落實企業負責人的責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食品安全負首要責任,企業質量安全主管人員對食品安全負直接責任。要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崗位責任制,逐級落實責任,加強全員、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嚴格落實食品交易場所開辦者、食品展銷會等集中交易活動舉辦者、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對違法違規企業,依法從嚴追究其負責人的責任,對被吊銷證照企業的有關責任人,依法實行行業禁入。
(十三)落實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處置及經濟賠償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嚴格落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及時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處置情況要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對未執行主動召回、下架退市制度,或未及時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的,監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執行;拒不執行的,要加大處罰力度,直至停產停業整改、吊銷證照。食品經營者要建立并執行臨近保質期食品的消費提示制度,嚴禁更換包裝和日期再行銷售。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問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積極開展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試點。
(十四)加快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加大對道德失范、誠信缺失的治理力度,積極開展守法經營宣傳教育,完善行業自律機制。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牢固樹立誠信意識,打造信譽品牌,培育誠信文化。加快建立各類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完善執法檢查記錄,根據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監管。建設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信息數據庫和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并與金融機構、證券監管等部門實現共享,及時向社會公布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信用情況,發布違法違規企業和個人“黑名單”,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為誠信者創造良好發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