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列車進站時,李某被一精神病人推下站臺,所幸列車緊急剎車,李某撿回一條命。雖然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但其有繼續實施暴力危害社會的可能,依照新刑訴法規定,可以對其強制治療。昨天記者了解到,海淀法院已受理了新法實施以來的首例強制醫療申請案件。
2012年11月30日16時許,令人驚愕的一幕在地鐵2號線鼓樓大街站站臺發生。據目擊者介紹,在鼓樓開往東直門方向站臺上,靠近列車進站口處,一穿黑衣的男子將另一男子推下站臺,隨后逃跑。此時一輛地鐵列車正要進站,現場的人們都將注意力集中在掉下站臺的男子身上,無暇顧及黑衣男子。所幸地鐵緊急剎車,掉落站臺的男子才爬了上來,頭部有外傷,滿臉是血。當時地鐵公司發布消息稱,2號線鼓樓大街站兩名乘客在站臺內發生爭執,打斗中一名乘客將另一名乘客推下站臺后逃逸,掉下站臺的乘客頭部受輕傷,隨后被民警帶走。
記者昨日從海淀法院獲悉,造成此事件的黑衣男子宋某今年22歲,是一名精神病人。案發時,宋某將在站臺邊候車的被害人李某推下站臺,致使李某被正在進站的列車碾軋,造成其右側肋骨骨折,右側血氣胸,頭部開放傷口等多處受傷。今年1月6日,宋某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于次日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后向海淀檢察院移送強制醫療意見書。
記者了解到,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如果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當被強制醫療的人經評估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后,報法院批準解除。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王彬)
■法規解釋
新《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中增設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第284條規定,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治療。檢察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宋某實施故意殺人行為,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提出強制醫療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