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李陽指李金經歷了三次失敗的婚姻,其曲折的婚姻史令人對其是否適合撫養子女產生質疑,他認為應參照美國做法,委托心理咨詢醫生或其他類似中介機構對雙方及女兒進行調查后再行決定撫養權歸屬。基于以上理由,李陽要求二審法院改判三個女兒由其撫養,鑒于其經濟能力,無需李金支付撫養費,同時表示將給予李金探視女兒、與女兒團聚的權利。對于一審法院判決確定的每人每年10萬元的撫養費標準,李陽也認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于財產分割問題,李陽在上訴狀中對雙方此前達成的一致意見只字未提,而是主張依照法律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并進行分割。李陽認為,他與李金2005年在美國辦理結婚登記的時間在其與前妻離婚之前,根據中國法律,該婚姻登記不構成合法婚姻,根據美國法律,也認定多重婚姻屬于違法行為,因此該婚姻行為應認定無效。雙方的婚姻關系應自2010年7月7日在廣州辦理結婚登記時起算。李陽據此主張大部分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故不同意再給付李金1200萬元,而是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另據了解,針對法院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李陽一方未在復議期內提出復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