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對死刑復核程序的規定比較概括,實踐中一些操作性措施往往由最高法自行制定和實施,有一定封閉性。”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表示,完善死刑復核程序,僅僅依靠法院一家是不夠的,還有賴于各有關主體的共同參與和相互配合。無論是檢察機關、辯護律師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都應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過去,最高檢對于死刑復核案件的監督幾乎是空白,因為最高法在死刑復核中并不是典型的開庭審理,最高檢也就無從進行監督。”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教授說。
劉仁文告訴記者,也正因為如此,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在事關被告人生死命運的最后階段,如何通過適當的程序介入,履行檢察監督職能,是死刑復核程序研究的重要課題。
職能含向最高法提出意見
其實,自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核準權以來,最高檢就成立了內設機構——死刑復核檢察工作辦公室,對死刑復核案件的法律監督進行了一些有益探索。2012年8月16日,最高檢官方網站上死刑復核檢察廳取代死刑復核檢察工作辦公室。
“新刑訴法制定實施后,最高檢成立死刑復核檢察廳,是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體現。最高檢有權利對死刑復核程序進行監督并提出意見。”在陳衛東看來,死刑復核檢察廳與公訴廳、刑事申訴檢察廳、職務犯罪預防廳等業務部門機構處在同等位置,可以名正言順地對死刑復核實施監督,也讓監督有了可靠的機制保障。
新刑訴法第240條第2款規定: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這被認為是最高檢在死刑復核程序中履行其法律監督職能的基礎。
記者了解到,死刑復核檢察廳內設4個處級機構,承擔5項職能:對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的死刑案件,認為確有必要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對最高人民法院通報的死刑復核結果進行分析研究;負責對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死刑二審案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承擔檢察機關辦理死刑案件適用死刑政策和死刑標準的研究工作;承擔院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任務。
不過,陳衛東也提出,最高檢通過什么方式介入死刑復核案件、了解案情、提出意見,既保證案件順利審理又保證案件復核質量,需要進一步做出可操作性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