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審判如何把握“寬”“嚴”——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就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出臺了《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積極采取措施,全面深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貫徹,取得了哪些效果,是否會導致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是否會導致“花錢買命、賠錢減刑”現象的發生?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長高貴君、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27日就這些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寬不是法外施恩,嚴不是無限加重
問:寬嚴相濟是否將導致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
答: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法律原則一脈相承,是當前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它的核心要求是在對各類犯罪依法處罰時,法官要善于綜合運用寬和嚴兩種手段,做到嚴中有寬、寬以濟嚴,寬中有嚴、嚴以濟寬。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法官嚴格法律依據審判,不允許法官濫用裁量權。寬不是法外施恩,嚴不是無限加重。任何審判工作都得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嚴格依法進行。為確保量刑公正,我們正在推行量刑規范化改革,盡可能做到相同情況相同對待,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實踐證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打擊和孤立極少數,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
依法從嚴,嚴懲嚴重刑事犯罪
問:司法實踐中,法院如何確保依法從嚴?
答: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年前就對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提出了具體明確的要求。把嚴重危害國家政權穩固和社會治安的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和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犯罪,嚴重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作為嚴懲的重點,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2008年至2012年五年間,人民法院對故意殺人罪,綁架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奸罪,爆炸罪,搶劫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等嚴重犯罪判處的重刑率始終處于高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