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對生產、銷售假藥罪作出了修改,將“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刪去,侵犯的犯罪客體從“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變成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該罪因此從結果犯變成了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該行為,即使沒有嚴重危害健康也構成犯罪。
“我把癌癥病人治好了,也是犯罪?”倪海清不服。他對自己研制的中草藥被認定為“假藥”,很是反感、厭惡、排斥;相反,對其藥效十分自信甚至過于自信。根據他在法庭上的供述,至今為止,大約“救治”了數百個晚期癌癥病人。
為了證明他的藥不僅無害反而有效,黃振興曾向一審法院申請,讓曾接受倪海清治療的其中10位患者出庭作證。法庭以病人的療效與本案無關為由拒絕了申請。
在判決中,法官只字未提辯護方提供的病人證言及檢查報告等證據。而在最后的判決書中,出現了曾接受過倪海清治療的兩位病人的死亡證明,但判決并未就兩人的死因與倪海清的中草藥之間是否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關聯性進行任何說明。
對此,黃振興認為,這有點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味道。“事實上,倪海清一般只接收從醫院退回來的晚期癌癥病人,應該說,晚期重癥病人死亡屬正常現象,就像醫院不能把所有的病人都治好一樣。”
雖然法庭拒絕了患者出庭作證的申請,但2012年5月24日開庭當天,10位患者及家屬還是來了。據記者了解,他們當中有患白血病的,還有鼻咽癌、宮頸腺癌、胃癌、腸癌、肺癌、肝癌等不同病癥。
其中,那些經醫院檢查證明病情已得到控制但仍處于治療階段的病人,顯得十分焦灼。因為草藥已被查封在公安局,大多數人已經斷藥。此前,他們曾多次迫切地給倪海清打電話要藥救命,倪說,他已經無能為力,手上只剩余了少量藥,得先保證把自己的腎癌治好。
之后,這些病人的家屬曾多次到婺城區公安局、金華市信訪局以及政府其他部門,請求放一點藥出來給他們“救命”。其中一位病人家屬對《中國經濟周刊》說,“剛剛看到效果和希望就沒藥了,你永遠無法理解這得有多少痛苦。”
幾乎所有部門給予他們的答復都是:相信科學,耐心等待司法判決。
一種藥被認定為有效,應遵循嚴格的驗證和審批程序。顯然,在科學性上,上述患者的務實主義是不嚴謹的。例如,這個藥會有哪些毒副作用以及在未來對身體有哪些潛在的危害目前尚未清楚。
但對于那些晚期癌癥病人來說,逼近的死亡顯然要比什么都重要。
無力自證的難題
倪海清的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的后果,在辯方等看來,是該案的焦點所在。
但當地藥監、公安、檢察院等相關部門在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時均表示,藥是否有效,并不成為其執法的依據,也不屬他們的管轄范圍,“并非因涉案藥物療效不好而認定其為假藥,而是因其未經批準。”
倪海清承認自己違規,但堅決否認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指控。他堅持認為,他的中草藥研究成果僅限于臨床試驗的“配制”與“配售”,而非面向市場的大規模生產與銷售,而且療效明顯。“未經臨床審批,最多只能算是違規,談不上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