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問:
賠償標準是什么
“國家賠償最主要的兩個部分是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前者是以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失去人身自由多少天,就拿這個日平均工資乘以多少天。后者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可以參照民事糾紛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執行。”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說,“張氏叔侄”案的賠償比過去高,還因為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提高了。
國家統計局2013年5月17日公布,2012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為47593元,比上年增加5141元;日平均工資為182.35元,比上年增加19.7元。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3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為每日182.35元。
以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為標準合理嗎?一些網友表示,應該根據不同人的職業和收入能力來賠償。對此,姜明安說:“每個人的收入能力很難衡量,不能因為某個人是大學教授就多賠一點,某個人是農民就少賠一點。”
馬懷德也表示:“國家賠償法以日平均工資為統一標準是合理的,體現了公平原則。自由的價值是平等的,不因人的職業、收入能力而不同。”
有網友質疑,“坐牢不是上班”,坐10年牢,怎么發10年工資就行呢?對此,姜明安說:“精神損害撫慰金對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給予了撫慰,彌補了單純賠償物質損失的不足。此外,對因侵權行為導致的身體傷害、殘疾甚至死亡,還規定了醫療費、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根據國家賠償法,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規定應當支付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