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部分高利貸不受保護
陳飛燕仍需歸還8540多萬
2012年8月6日,池秀媚到瑞安法院起訴陳飛燕,要求陳飛燕歸還欠款本息合計近1.1億元。
法院審理認為,自2008年1月起,陳飛燕和池秀媚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除部分借款有爭議且利率高于法定利率最高限度不受法律保護外,其他部分應受法律保護。
法院查明,陳某尚欠池某無息借款本金1850萬元,有息借款本金5984萬多元,截至2012年1月18日的利息713萬多元。
對于陳飛燕提供的還款銀行憑證,法院認為,其中部分是陳飛燕的侄子和池秀媚的侄子的匯款往來,或其他人之間的匯款,并不是陳和池直接經濟往來,所以不予采信。
據此,法院一審判定:陳飛燕和丈夫需償還池秀媚本息合計8540多萬元。
陳飛燕解釋說,因為自己長年在外,匯款上的業務多數通過侄子完成。而池秀媚的侄子等也在外面辦公司,所以自己和池秀媚的經濟往來,大多通過兩個侄子進行。
“法院不采信,我只能通過司法途徑,另外起訴池秀媚的侄子,告他不當得利。”陳飛燕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