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無力導致民營醫院淪為“摘腎”窩點
記者調查發現,賣腎團伙組織非常嚴密,“受體”與“黑中介”經過配型、定價后,往往會選擇沒有資質、環境差的民營醫院甚至小診所進行移植手術。整個黑色利益鏈條中,民營醫療機構恰恰又是最為關鍵,也最應受到嚴格監管的一環,由此暴露的監管漏洞不容忽視。
景德鎮市衛生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全市包括民營醫院和私人診所在內的民營醫療機構均由各縣(區)衛生局發證,根據“誰發展,誰監管”的原則,由各縣(區)衛生局負責監管,市衛生局負責督導。“案件中涉及的兩家醫院要么只有做腹部手術的資質,沒有資格做腎臟手術,要么連做外科手術的資質都沒有。”這名負責人說,兩家涉案民營醫療機構的做法屬“非法行醫”。
民營診所的非法行醫行為,為何能屢屢逃避監管,并最終發展為地下“摘腎”窩點?
景德鎮市昌江區人民檢察院查明,早在2006年,“摘腎案”涉及診所之一的昌江區某社區醫院院長周某,因存在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等違規行為,被景德鎮市衛生監督所罰款3000元。
2007年12月至2011年6月,盛某和田某分別擔任景德鎮市衛生監督所醫療與傳染病監督科科長、副科長期間,在接到舉報后,兩人多次趕到周某的診所進行現場檢查,但在發現診所存在超出經營范圍或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非法進行手術等違法違規行為后,均通過罰款方式處理了事,也最終導致周某等人在犯罪的泥潭里越陷越深。
江西社會科學院資深研究員、江西省社會學會會長王明美認為,腎臟地下交易一度猖獗的現象表明,一方面當前部分民營醫療機構超診療許可范圍行醫的現象普遍,另一方面相關管理部門監管手段過于單一,監管常常流于形式。
針對此,王明美建議衛生部門將監管責任落實到人,所負責的民營醫療機構一旦出現問題,必須實行問責制度。同時,加強對有外科手術從業資格的醫務人員的動態監管,進一步明確一定級別的醫院才能做器官移植手術,縮小監控范圍。加大“違法違規成本”,使違規者一旦被發現,輕則重罰,重則吊銷從業執照甚至追究刑責。(記者胡錦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