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下半年到今年上半年,京城房價又經歷了一輪大漲。近日,朝陽法院雙橋法庭審理了這樣一起關于房產的糾紛:原告畢老太稱兒子去年賣房時她不知情,要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無效。買房的小兩口卻很委屈,認為是房價大漲后,賣房人反悔了。買房人段先生兩眼含淚,感嘆:“人的欲望永遠填不滿。”
朝陽法院當庭作出判決。法院依據去年7月1日實施的新司法解釋,判決駁回了畢老太的訴訟請求。
賣房人說
糊里糊涂房被賣了
79歲的畢老太太一家因1998年拆遷,在朝陽管莊地區的京通苑小區落了戶。
畢老太名下有一套70余平方米的兩居室,長子張某名下有一套一居室。這兩套房分別位于同一棟樓的14層和15層。
去年6月,張某夫婦通過中介公司將畢老太名下的兩居室賣給了剛剛領取結婚證的段先生小兩口。但由于當時房產證還沒下來,所以房屋交易只進行了一半,房子一直未能辦理過戶。
小兩口就這么一直等著,婚禮也因此耽擱下來。
今年5月,好不容易房產證下來了,沒想到卻出了岔子。
畢老太太將段先生夫婦告上法院,稱兒子兒媳賣房自己不知情,她從未委托兒子兒媳出售房子,因此要求法院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判合同無效。
前天上午,該案在朝陽法院雙橋法庭開庭。畢老太太因年歲大了沒有親自出庭,原告席上坐著她的三女兒和四女兒。據悉,畢老太太有6個子女,上面4個都是姐姐,下面有兩個弟弟。賣房的張某就是其中的大弟弟。
畢家三女兒在法庭上說:“這是我媽的房子,他們(指弟弟)沒有擅自賣房的權利。我媽糊里糊涂,快80的人了,今年房本下來要過戶才知道房子被賣了,老太太急得直坐地上哭。”
證人說
兒子兒媳作證老母不知情
張某夫婦以證人身份來到法庭。他們想要證實的是母親確實不知情。
據張某講,從2010年開始,因母親身體不好,需要人照顧,他們便將兩套房都租了出去,帶著老人另在外租了一套三居室。2012年,他們通過侄子湯某聯系中介,準備將老人名下的房產出售。
“我們確實是沒跟老人說。我們也不懂,就想著是為贍養老人。簽合同的時候我們也一直在強調,房子是老人的不是我們的,因為當時還沒有拿到房本。”
因此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到2012年年底如果房本還沒下來,合同便終止。但到了2012年年底,段先生那邊又追加了10萬元首付款,雙方簽署了繼續履行合同的補充協議。
張某媳婦稱,今年5月房本終于下來了,老人知道他們將房賣了,不同意。“我們確實不懂,簽合同時,我們還問中介用不用老人來,中介說不用,就讓我們簽了一個委托書,說過戶的時候帶老人來就行。我們當時想得挺簡單的。”
法官問他們:“關于這套房你們現在怎么打算?”“因為老人不同意賣,我們也沒權利賣。我們也覺得挺不好意思的。”張某媳婦說。
但據中介公司出庭的一名證人講,當初賣房時,湯某向在管莊附近的很多中介都報了價。但因為租戶不配合,看房不方便,產權證也沒下來,所以房子掛了兩個月才成交。
買房人說
就因為房價漲了他們反悔了
記者了解到,買房的段先生小兩口去年5月剛剛領取結婚證,之后就滿北京跑著看房子。小兩口都是外地人,在單位落的集體戶口。
這套房小兩口是想買來結婚生子的。他們考慮到小區附近有小學,環境也還可以,地段也能接受,看房當天便訂了下來。
“雖然當時房本還沒下來,但中介強烈推薦,又給擔保。而且他們家(指畢家)來了好多人,感覺也挺誠心賣房的。”
據段先生講,簽合同時,除了張某夫婦在場外,還有張某的侄子湯(音)某。張某曾保證房產證8月份就能下來,他們還拿著老人的購房合同原件、戶口簿等,材料齊全。張某稱他母親是文盲,不識字看不懂合同,因此到場沒有任何意義。張某還稱,母親跟著他過,由他贍養,房子由他處置,等房本下來,就可辦理正常手續。
雙方簽訂的購房價格是120萬元,符合當時的市場價。段先生向張某支付了40萬元首付款,雙方交付了房屋,之后就等房本下來,繼續完成其他手續。
但翻過年來,房價大漲。畢老太的這套兩居室市場價一下漲了五六十萬。段先生說,今年4月,他曾接到張某夫婦的電話,跟他商量能不能再加點錢,但沒明確要加多少。到了5月份房本下來,張某夫婦就反悔了。
“這是我們唯一的房子。我們只能承受到去年買房時的房價。首付款還是雙方親戚給湊的。就是因為房價漲了,他們太欺負人了。如果房價降了呢?欲望是永遠填不滿的!”段先生一肚子委屈,他愛人則在一旁掉眼淚。
說起介紹賣房的侄子湯某,其實就是參加庭審畢家三姐的兒子。見對方提到自己30歲的兒子也在場,三姐立馬反駁:“他是外人,是孩子。老人6個兒女,我們沒一個知道的。外人起不了作用。”三姐稱,兒子從來沒跟他提過賣房這事。
法官說
合同有效駁回全部訴請
前天,法庭試圖調解。段先生也表示他們可以加點錢 。
但原告方卻不愿意協商。“加200萬我們也不賣。我們代表我媽,我媽知道以后哭得死去活來。老太太說,她不想賣房,她被她兒子給騙了。”
鑒于此,法官宣布休庭。一刻鐘后當庭宣判。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畢老太太雖稱兒子張某售房時未征得她同意,但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畢老太一直跟著兒子張某生活,由張某照顧,此前房屋出租事宜也是張某負責,且涉案房屋早已交付購房人。因此,法院駁回了畢老太的全部訴請。
聽到判決結果后,作為原告代理人出現的三姐、四姐沒有說話,倒是當證人的兒媳說:“我們不是產權人,確實沒權利賣房嘛。”還問法官如何上訴。
庭后,法官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自去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后以此理由主張合同無效的,都是依照這個規定來處理。
但是這起訴訟只解決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之后涉及的具體房屋交付的問題,段先生一方還要另行起訴。(記者 張蕾)
實習生 楊白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