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浙江省浦江縣人民檢察院以污染環境罪批準了對犯罪嫌疑人鄧某的逮捕決定。這是今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后,浙江省首例因環境污染而被追究刑責的案例。
今年35歲的鄧某是廣西臨川縣人,去年來到浦江。今年5月初,鄧某花了12萬元盤來一家磨盤加工廠,之后雇了兩個老鄉,開始生產磨盤。
浦江縣地處錢塘江支流浦陽江上游,有“水晶之鄉”之稱。磨盤是加工水晶過程中必不可少的工具。鄧某的加工點,主要給水晶磨盤上砂,在這個過程中,會使用到重金屬鎳,以及一些強酸。做好后,需要對磨盤進行清洗。為了偷排廢水,鄧某在加工點東側墻角挖了一個洞,這些廢水直接排放到門口的小水溝,流向周邊居民區的一條小溪,最終匯入浦陽江。
今年6月22日,浦江縣環保執法人員查到了鄧某的加工點,并對加工點排入環境口(地上)、排入溝的廢水、廢水排放口分別采樣。3個點的廢水樣本分別超過國家標準1萬多倍、47倍和1000多倍。之后,鄧某被警方控制。7月5日,浙江省環境保護廳對浦江環保部門的檢測報告出具認可意見,同意檢測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承辦此案的浦江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檢察官毛巧英說,鄧某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非法排放的含重金屬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嚴重危害環境。依照“兩高”司法解釋,鄧某的行為構成了嚴重污染環境犯罪,浦江縣檢察院據此作出了批捕決定。
據介紹,按照2011年5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百三十八條,對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修改,“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據悉,今年上半年,因違規排放污染物,浦江已有130多名企業主被處行政拘留等處罰,但以環境污染而被追究刑責,鄧是第一人。
無獨有偶。7月16日,浙江桐廬公安與桐廬環保協同,抓獲兩名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者,這是“兩高”司法解釋實施以來,浙江出現的又一例因環境污染行為入刑的案件。據桐廬警方介紹,目前該案涉案嫌疑人李某某和楊某某已被刑拘,警方將于近日擬呈請檢察院批準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