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公安“不給遷”不違法
3月21日是法院宣判的日子,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新區公安分局工作人員在收到陳廉功方的申請后做了口頭答復,要求其提供上王村村委會的同意戶籍遷移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3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及參考《公安部三局關于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一條“關于登記范圍”第三點即“為群眾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移手續開具證明”、《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第86條的規定,被告工作人員已對原告進行了口頭答復,并告知其應取得村民委員會證明,程序上并無不當,并不存在行政不作為的行為,原告起訴要求確認被告行政不作為違法無相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駁回,訴訟費50元由陳廉功方承擔。
法官表示,虛構婚姻事實以獲取金錢利益的行為明顯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如若任其發展,則很有可能使得傳統道德逐步淪喪。如本案原告陳廉功與賴曉熙原是公公與兒媳的關系,卻在利益驅動下,分別辦理了離婚手續并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而因其不屬于禁止婚姻登記或婚姻無效的情形,民政部門給其頒發了結婚登記證。雖然其領到了合法的結婚登記證書,但該行為出于非法目的,同時事實上仍保留著與原配偶的“事實婚姻”,應當說,原告的該種行為是對社會基本倫理道德的踐踏。陳廉功和賴曉熙結婚雖然看起來符合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但卻可能構成詐騙罪從而被判處刑罰。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虛構婚姻事實從而騙取拆遷補償安置款等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本案也告誡那些試圖假借虛構婚姻登記事實騙取拆遷款的人,歪腦筋不要動,小便宜莫要貪,否則不但便宜沒有撈到,還有可能進牢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