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煩
“共有房屋”需打官司
房屋拆遷安置協議簽訂之前,劉女士與她丈夫王先生已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雖然雙方彼此認為是“假離婚”,但是在法律意義上,雙方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并不存在所謂的“假離婚”。
北京市盛峰律師事務所房產法律事務部首席律師李松認為,鑒于劉女士已經與王先生離婚,二人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也是分別簽訂的,各自分了一套一居室,之后二人拿兩套一居室換成了一套大兩居,實際上是一個共同購房的行為。
雖然兩居室最終登記在了王先生的名下,但實際是由二人共同出資的,首付款是用二人的拆遷補償款支付的,剩余房款系用劉女士的名義,通過申請公積金貸款而取得的。房屋交付后,也一直由劉女士、王先生及兒子小王共同居住,每月房屋貸款由劉女士按時歸還。
由此李松律師認為:從本質上講,劉女士與王先生是共同購房的關系,兩居室的房屋應該歸劉女士和王先生共有。“不能僅僅以房屋登記在王先生的名下,便認定屬于王先生的個人財產;但也不能因為當時劉女士是拿著結婚證去辦理的公積金貸款,就認定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畢竟當時雙方的婚姻關系實際上已解除,只能界定為共有財產。”
“為了避免今后糾纏不清,在訴訟過程中,劉女士可請求法院確認她與王先生各自所享有的份額,”李律師建議說。“一般情況下,對于房產的分割,法院會綜合考慮出資情況、銀行按揭還款情況、置換前的房屋面積等因素而確定。”
問題
誰幫“植物人”打官司?
劉女士的前夫王先生因車禍而成為植物人,如果她起訴確認房產份額,就需要以王先生為被告。可是因為王先生已喪失了行為能力,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一般情況下,配偶是法定代理人,此案中張某應為王先生的法定代理人。
但據劉女士反映,張某在知道王先生成為植物人之后,便帶著孩子,拿了店里的錢走了,去向不明,手機也關機了。李松律師建議:“如果一直無法聯系到王先生的妻子張某,就需要通過司法程序,給王先生指定監護人,由監護人出庭應訴。”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李松律師說:“由于王先生的父母均已去世,子女尚未成年,如果無法找到張某,就需要通過司法程序指定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后果
前妻沒資格
繼承遺產
王先生已成為植物人,也可能不久于人世。一旦王先生去世,遺產就會成為各方爭議的焦點。
“鑒于劉女士與王先生在拆遷前已辦理離婚手續,劉女士不再是王先生的配偶,沒有資格繼承王先生的遺產。不過,他們的兒子小王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王先生現在的妻子張某及女兒樂樂也屬于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李松律師認為,“因為王先生名下房產是他和張某結婚前取得的,應屬婚前財產,無須分出一半給張某。如果王先生去世未留下遺囑,則兩居室中屬于王先生的財產份額應作為遺產來繼承分割,原則上是小王、張某及樂樂三人各繼承該遺產三分之一份額。各繼承人若對繼承的房產份額無異議,需同時到公證處作一份遺產繼承公證,即可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任一繼承人若沒簽字或下落不明、聯系不上,無法通過公證方式繼承,怎么辦?李松律師建議劉女士起訴要求分割遺產。對于無法通知到的繼承人,法院可以通過公告送達,缺席審理,待判決生效后,繼承人便可拿著判決書,到房管部門辦理相應的過戶手續。
責權
妻子不盡義務
難分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李松律師認為,“劉女士與王先生已離婚,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已不復存在,因此劉女士沒義務再扶養照顧王先生。反倒是張某作為王先生的合法妻子,在丈夫成為植物人后,應盡扶養照顧義務。若她拒不履行扶養義務,王先生的指定監護人就可代理起訴,要求張某付扶養費。”
另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如果張某有扶養能力而不盡扶養義務,那么分配遺產時,可以考慮上述情況,給她不分或者少分遺產。”
警示
“假離婚”購房
暗藏風險
現在很多人為了獲取北京市購房資質,不惜以離婚為代價。此案中夫妻假離婚,是為了拆遷時多分一點安置面積;但正是這個“假離婚”,給劉女士日后的生活埋下了無盡的隱患,不僅房產權利無法得到保證,連繼承的資格也失去了,得不償失。
李松律師特別提醒大家:“假離婚”購房暗藏風險,實踐中很多都演變成了真離婚。其實,只要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就是真正的離婚,并不存在‘假離婚’一說。切勿讓幸福生活被一套房子所葬送,否則追悔莫及。”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本報記者 林靖
實習編輯 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