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白云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原山林綠化處處長梁×重犯行賄、受賄罪,昨日被黃埔區法院一審判處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兩萬元,扣押的22萬元贓款沒收并上繳國庫。
受賄21.8萬 奉送領導12.6萬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6月至2013年,梁×重擔任廣州市白云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白云山管理局”)山林綠化處處長期間,廣州市林業科學研究所有限公司、廣州市林科園林景觀設計院、廣州華景園林建設有限公司等單位承接了白云山管理局的生物防火林帶建設工程等項目,為了在工程承接、項目施工、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獲得關照,上述公司或實際承包人先后多次向梁×重賄送“好處費”共計現金19萬元及價值2.8萬元的購物卡。
2006年至2013年,梁×重為謀求崗位調動和工作關照,在翟×華(另案處理)擔任白云山管理局副局長、廣州市市政園林局總工程師、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總工程師期間,先后9次向其賄送“好處費”共計現金11萬元及價值16000元的購物卡。庭審中據梁×重交代,因為翟×華是其老領導和校友,他調回市林業和園林局任總工程師之后,也是局黨委班子成員,在人事調動、工作安排方面有一定的話語權和表決權,搞好與他的關系,能夠贏得他的支持,也能通過他去做其他領導的工作,以便在爭取從白云山管理局調到市林業和園林局時得到他的關照,所以才送了好處費給他。
2013年4月24日,梁×重主動到黃埔區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投案自首,并退繳贓款共計22萬元。
退贓減輕處罰 兩罪并罰判6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重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行賄罪,應數罪并罰。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歸案后能及時全額退贓,可減輕處罰。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收受賄賂都在行賄人拿到工程以后,其沒有為相關單位謀取利益,涉案工程也都驗收合格,無質量問題。對此,法院審理查明,4名行賄人與被告人無債權債務關系,他們均陳述向被告人賄送好處費的目的是為了在工程承接、項目施工、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獲得被告人的關照,實際上4名行賄人也順利承接了這些工程,取得了相應的利益,被告人梁×重對此也作了確認。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翟×華未給被告人實際帶來好處的辯護意見,根據“兩高”對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本案被告人梁×重賄送好處費給翟×華的目的是謀求崗位調動和工作關照,屬于上述司法解釋中的“競爭優勢”,其行為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法院判決梁×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二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總刑期六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記者/洪奕宜 通訊員/黃華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