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北京大興摔死女童案將于今日在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宣判。在9月16日進行的庭審中,公訴人建議判處被告人韓磊死刑。被害人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273萬余元。
檢方建議判韓磊死刑 對李明從輕處罰
201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7月23日20時許,韓磊乘坐李明駕駛的白色轎車,在本市大興區附近,因停車問題與李某發生爭執,韓磊對李某進行毆打后,將李某之女孫某某(歿年2歲10個月)從嬰兒車內抓起舉過頭頂摔在地上。孫某某因重度顱腦損傷死亡。被告人李明在明知韓磊實施上述行為的情況下,仍駕車帶韓磊逃離現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韓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明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應當以窩藏罪追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韓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明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實行數罪并罰。
在庭審現場,公訴機關播放了能證明案發全過程的監控錄像,還向法庭出示了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調取證據材料清單及鑒定意見。
公訴機關表示,結合所有在案證據可以看出,韓磊在案發時能夠正常交流,在案發后指揮李明逃離現場,思維清晰,行為連貫,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韓磊將女童高舉過頭頂重重摔下,具有明確的殺人故意。
公訴方認為,綜合韓磊的犯罪性質、情節后果、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以及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等因素,建議法庭判處其死刑。鑒于被告人李明作案后主動投案,檢方建議從輕處罰。
在庭審現場女童父母并未露面,他們委托的代理律師出庭,并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判令被告人韓磊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273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