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科院地質與地球所相關文件規定,段振豪作為課題負責人,對結余的經費使用范圍僅限于大型儀器的購置和維修、實驗室建設、研究生培養方面,而其使用與課題項目無關的虛假票據進行虛報冒領科研經費的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不能夠以單位對科研經費的使用要求作為其規避法律責任的理由。
此外,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段振豪主動投案并如實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不具有自首情節。一審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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