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黃山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汪建設受賄案做出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6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1987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汪建設利用其擔任黟縣城建局局長、休寧縣委書記、黃山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畢某等56人人民幣506.3317萬元、美元1.31萬元、歐元0.5萬元、港幣1.655萬元。案發后,汪建設向檢察機關退繳贓款人民幣215萬元及位于上海市的住房一套。
汪建設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再上訴。(記者李光明 通訊員王龍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