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案的疑點尚不止如此。
尸檢報告顯示,被害人蔣澤才的創口都較規則地產生在頭部右方,且有7處鈍器傷。其枕頂部見一矢狀、長7.7cm的砍創口,創口前后走向前銳后鈍,應是斧刃形成。這都和黃志強等人供述的亂刀砍死不符。
黃志強等人交代了拋刀地點,但警方沒有找到作案兇器。且案卷材料中,黃志強等人描述兇器為“軍刺樣刀”“尺余長的刀”“差不多樣的刀”,十分模糊。律師在辯護詞中提到,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先是準備去嫖娼,后因錢不夠就去看艷舞、吃夜宵,但當時樂平已是穿單衣的季節,被告人如何攜帶“尺余長的刀”并不清晰。
案卷材料中記載,現場收集到3個兔牌煙盒和27個煙頭,此外還有毛巾、紅色上衣、高跟鞋、摩托車等物,但均未提取指紋。
起訴書指控,黃志強等4人將蔣澤才的尸體綁在摩托車后架上欲移尸滅跡,因未推穩摩托車,致使摩托車翻倒于路邊田中,尸體被壓于車下,他們只得放棄移尸。隨后,他們趕到汪深兵抓住郝強處,實施強奸后將其勒死、掩埋,次日中午抽簽決定順序后依次持刀碎尸,并將尸塊裝入塑料袋各自拎走拋散。律師質疑,時間寬裕的情況下,兩具尸體只埋一具,于理不通。
律師稱,郝強是否死亡得不到證實。公訴機關認定黃志強等5人對郝強分尸,但除狗叼出的一段手前臂外,至今未能找到關鍵的人體部位。被告指認的分尸、拋尸地點也均無發現。
最蹊蹺的是,起訴書指控5名被告人于殺人次日中午分尸。分尸地點位于登高山一處斜坡,距離當時已經被警方封鎖勘察的案發現場不足500米,其間只隔著稻田,一覽無余。而坡下即是一條小道,行人眾多。
多年申訴無果
家屬成上訪專業戶
因為上訪,方桂水還曾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4個月拘役,他說,自己為申訴想盡了一切辦法。“兒子打電話來,每次都只說要我們申冤。”
黃全正慶幸,自己砸鍋賣鐵打官司,為兒子贏得了一線生機。他回憶,民警曾經帶回兒子的一封信,黃志強承認手上欠下了幾條人命,所犯罪行已如實交代,家里無需請律師。但在探視時,黃志強痛哭著告訴父親,親筆信是被逼所寫。
歷次庭審中,黃志強等4人均稱遭遇刑訊逼供,他們展示了手腕上的銬痕作為證據。他們在獄中書寫的申訴材料均一再提及,提審時他們被長時間懸空銬在門框、人行樓梯等處,手銬深陷肉中,“生不如死”下只能供認不諱。
終審判決中對刑訊逼供未予認定,稱公安機關及相關檢察部門對此均專門提供了書面證明,4人的銬痕是對抗審訊時自行造成。辯護律師就此指出,公安機關自證沒有違法難以令人信服,而家屬及律師多次申請傷殘鑒定,均未成功。
盡管嫌犯已被抓獲,樂平市公安局2002年8月8日的一份說明材料中也承認,“5·24”案“未提取到有價值的物證”。
事實上,黃志強、方春平最初還被指控與1999年發生的另一起搶劫殺人案(9·9案)有關。他們被控伙同程文才在登高山上一涼亭內將鄒某某殺害,程文才與黃志強先后輪奸了鄒某某的女友熊某,造成熊某輕傷乙級。因證據不足,終審判決對該犯罪事實不予認定。
家屬和律師介紹,兩案的辦案情形如出一轍,被告均庭下認罪、庭上則集體翻供。經過多年申訴,“9·9案”嫌疑被排除,只因熊某尚在人世,但該案因此“不了了之”,可見辦案并不嚴謹。
黃全正、方桂水、程火生(程立和父親)都是年逾六旬的老人,程發根的父親程文坤已經75歲,他們每年都要到北京一到兩次,每個月到景德鎮、南昌數次,成了上訪專業戶。在其中一份申訴狀中,他們征集到了中店村近800位村民的手印。
在獄中的方春平等人則堅持不懈地寫申訴書,并曾在2010年2月絕食超過6天,要求重審此案。這也給了家屬們信心。因為上訪,方桂水還曾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4個月拘役,他說,自己為申訴想盡了一切辦法。“兒子打電話來,每次都只說要我們申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