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言:健全判決書送達機制 提高行賄成本
事實上,行賄者逃脫懲罰早已不是新鮮事。
今年9月,有媒體報道,張家川一名中學生因在網上發帖“造謠”被刑拘。該事件引發社會強烈關注,隨后,就有網友意外發現,該縣公安局局長白勇強早在一份1月的判決書中就已被認定存在行賄行為。該事實被曝光后,“帶病在崗”的白勇強被停職。
成都理工大學廉政與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所長肖云忠說:“目前,對受賄的案件懲罰比較多,但是對行賄的案件判處要輕一點。”
原因何在?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認為:“現在雖然已經加強了對行賄人的打擊,但行賄人需要出庭作證,作為污點證人,對他們的處罰往往會比較輕微。”
我國《刑法》第390條也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除了有“污點證人”的身份作保護外,許蘭亭表示,由于目前沒有規定“判決書必須送達行賄者的單位及紀檢部門”,紀委就難免因“不知情”而“不處罰”。
針對這種情況,洪道德呼吁,應彌補這一漏洞,建立將判決書送達行賄人所在單位及紀檢部門的機制。
他分析,法院作為一個審判機關,應該被動辦案,而不可以主動辦案。“因此,向行賄者所在單位及紀檢部門送達判決書的責任,應該由檢察院來承擔。”
“檢察院和紀檢委之間,聯系很緊密,紀檢監察部門一旦發現了違法事實,對違法人員進行處理的同時,會把涉嫌犯罪的部分移送至檢察院。”
洪道德指出,按照目前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只有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時候,才需將涉案人員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而針對起訴案件中的其他涉案人,“現在的情況是沒有明確的規定。”
因此,他認為,應該建立一個檢察院和紀委間的逆向工作流程。“人民檢察院在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立案偵查以及審查起訴過程當中,如果發現還有一部分人已經涉嫌違紀違法,還沒有達到犯罪程度,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把這一部分人的違紀違法行為移送到紀檢監察部門去處理。”
肖云忠還建議,紀檢監察部門應建立一項行賄人“行賄行為”的披露制度。
“就像公民的誠信檔案一樣,在打交道之前,公眾可以查閱這個人有沒有行賄記錄,了解他受到過的懲罰。”
“這一舉措,能夠讓行賄人的代價變大,削弱行賄人的動機,并有助于公眾實行監督。”肖云忠說。(記者 李林 實習生 蘇孟迪 項云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