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四:李某某稱在案發時出去接其母電話而沒有參與強奸,對此,法院如何認定?
審判長:李某某所提其在湖北大廈房間里玩手機、后來出去接電話的上訴理由,與其在一審法院庭審中稱自己在湖北大廈房間“玩手機后來就睡著了”的供述不相吻合,與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沒有作案時間和條件。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某某參與共同犯罪的客觀事實。
焦點五:為什么二審開庭持續了13個小時?
審判長:本案二審庭審前后持續了13個小時,其間合議庭認真、充分地聽取了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檢察員、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在尊重訴訟參與人意愿的基礎上,中途適時安排了休庭,保證了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正當需求。庭審持續時間較長,恰恰說明法院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視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