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持續輿論壓力下,曾明確表態拒絕公開的江蘇省人口計生委、廣東省衛計委近日相繼向社會公布了2012年全省社會撫養費總額,仍未公開的還有安徽、山西、西藏、浙江、山東、甘肅、天津等7省(自治區、直轄市)。
自從今年7月開始“全民問責”社會撫養費收支狀況事件后,社會撫養費總額公的布或成為常態,但這筆每年動輒數百億資金的使用卻是“糊涂賬”。
公布總額卻未公布去向
從今年7月至今,全國已有24個省份公布了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共計200多億元。
社會撫養費,俗稱“超生罰款”,是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
今年7月,浙江碧劍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有水致信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計生、財政部門,申請公開社會撫養費收支、預算等相關信息,只收到了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征收總額,共計165億元,其余14個未予回復。
隨后,又有14位女律師加入追問社會撫養費來龍去脈的行列。向14個未回復或不公開的省份申請公開社會撫養費信息及相關審計事項。
隨著輿情發酵,網絡上掀起了一場針對社會撫養費收入、支出的“全民問責”。在國家審計署、國家衛生計生委等相關部門的介入下,包括廣東、江蘇在內一些省份陸續公開了社會撫養費總額,但支出明細卻依然“糊涂”。
截至目前,尚無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生或財政部門公開支出明細,不少計生部門給出的理由是:社會撫養費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或者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征收,上繳縣級國庫,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由財政部門統一安排使用,收入和支出不掛鉤。因此,省級部門不掌握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實際開支情況。
廣州市審計局局長張杰明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由于缺少最關鍵、最核心的基礎數據,對社會撫養費的審計頗為困難。他坦言,“對于一些非稅收入的專項資金,我們確實沒能從頭管到尾,管理比較粗糙,規范性不夠,管得不是那么科學、到位。”
超生罰款衍變出三大怪像
在我國特殊人口國情下,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出發點是考慮到相對公平性以及在基層實施的可操作性,在實際工作中發揮了減少生育的積極作用。然而,由于各地征收標準不一、監管缺失,一些基層計生部門在征收“超生罰款”時開始“變樣走形”,已呈現三大怪象,滋生的腐敗空間需引起警惕。
首先,政策彈性過大,各地征收標準不一。《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規定,征收標準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和違規生育情節確定征收數額。但實際上,兩個收入數據是以縣為單位統計的,省級政府往往只公布一個基本的征收倍數,正是這一規定,導致收繳金額頗為混沌,留下暗箱操作空間。
其次,監管空白,權力自肥滋生腐敗。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審計局官網顯示:對該縣2008至2010年度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及使用情況專項審計調查發現,該縣各鄉鎮存在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隨意,票據管理、使用不規范,以及坐支、截留、挪用社會撫養費等問題。如此一來,社會撫養費就成為監管“黑洞”。
最后,不開票據、私下議價形成了“罰款經濟”。《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要有專用收據,收據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發放。
有基層審計人員介紹,在審計過程中,確實發現一些基層政府出具的票據不規范,或者一些基層計生部門隨意劃撥這部分款項為計生工作費用,作為“獎金”進行績效發放。吳有水告訴記者,一些地方甚至將社會撫養費收繳情況與財政撥款掛上鉤,90%以上的社會撫養費全部返還給縣級,用于縣鄉兩級的辦公經費、人員經費、獎金等。
改革十字路:社會撫養費下步怎么走?
今年11月15日,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發布,提出“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隨著“單獨二孩”在全國各地放開,計劃生育政策面臨調整和完善,至此社會撫養費的改革也走到了“十字路口”。
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教授翟振武、山東大學哲學與社會發展學院教授馬廣海等專家認為,社會撫養費不是罰款,而是一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其初衷在于補償社會公共資源的不足,建議相關部門從制度層面制定更具可操作性規定,重新界定社會撫養費的使用范圍。
不少市民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當下,獨生子女費幾十年不見漲,“超生罰款”卻節節攀升。“建議將這兩塊費用‘聯動’起來,超生家庭擠占了社會資源被懲罰,這部分罰款正好拿來獎勵獨生子女家庭或幫助失獨家庭養老,”廣州市民顧無聲說。
一些審計部門負責人表示,造成這一現象的源頭是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沒有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使用范圍進行明確規定,造成資金分配和使用上沒有標準。北京大學人口所教授陸杰華指出,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應該相對統一,消除各地的“自由裁量權”,建議社會撫養費納入省級財政統一支配,明確其用途,并適時向社會公布收支明細。
編輯 黃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