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將會提出上訴
廣東原創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公關宣傳總監吳惇告訴記者,對于判決結果,該公司表示遺憾,將會提出上訴,“案件的因果關系、邏輯關系都不存在。不能說你看了一部動畫片,就怎么怎么樣,這是沒有邏輯的。”
吳惇稱,針對這個案件,目前全社會、眾媒體都在關注他們公司是否承擔責任,但卻缺乏對真正受害者本身的關注。他表示,公司對于受害孩子是深深同情的,但是因為陷入了這個官司,所以公司不好做什么,目前只能呼吁全社會關注受害者本身,給予幫助。
吳惇同時表示,公司一直很注重企業社會責任,希望對兒童進行積極、正面精神灌輸,“我們前段時間還發起了綠色動畫的倡議”,他認為“把未成年人的成長責任推給動畫片是不正確的”。
專家分析
法官較多考量未成年人保護因素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周友軍副教授認為,該案中,順順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了侵權行為,應當由他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平平、安安參與了模仿游戲,其監護人沒有盡到相應的監護責任,這是否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26條和第27條規定的過失相抵規則,從而減輕或免除加害人一方的責任?理論上講,過失相抵能力就是識別能力,也就是說,受害人只要對危險的發生有識別能力,就可以認定其對于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具有過錯,從而可能減輕加害人一方的責任。平平、安安分別僅為7歲和4歲,不具有過失相抵能力,所以,不能適用過失相抵規則。
另外,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是否可以導致加害人一方的責任減輕?這涉及到監護人的過錯是否可以視為直接受害人的過錯,從而適用過失相抵規則的問題。對此,理論上爭議較大。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趙正與尹發惠人身損害案如何運用法律政策的函》(1991年民他字第1號)持肯定的觀點。本案一審判決,與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場相同,也認為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責任,可以減輕加害人一方的責任。
就動畫片制作公司而言,其是否負有提示風險、警戒模仿的義務呢?從被告的角度來看,應當考慮動畫片制作公司作為經營者的經營自由、動畫產業的發展等因素;從原告的角度來看,應當考慮未成年人的保護。本案一審法官較多地考量了未成年人保護的因素,認為動畫片制作公司負有作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