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鄒某伙同他人多次從互聯網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用于電話推銷業務,先后共非法獲取公民信息6萬余條。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鄒某伙同他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應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昨天上午,大興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今年3月份,我想干點買賣,電話推銷補腎保健品”,被告人鄒某說,“我在網上通過QQ群找到了好幾名客戶信息賣家,通過兩毛錢一條的價格買了一些,之后給我的員工,讓他們打電話?!?/p>
那么鄒某購買的是何種公民個人信息呢?據公安機關的偵查,在鄒某的電腦中發現了6萬多張快遞單復印件的照片,也就是說,鄒某購買的是快遞單上的信息,包括了公民個人的姓名、電話、住址等重要信息。
“這6萬多條快遞單都出自順豐快遞一家快遞公司,而且來自全國各地”,公訴人說。
鄒某供認,他通過網銀和賣家交易,先后購買了6萬余條公民個人信息。通過電話推銷,鄒某盈利1萬多元。
據《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如何界定“情節嚴重”呢?據公訴人介紹,據北京市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1000條就可以界定為情節嚴重”,公訴人說,“鑒于本案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鄒某有期徒刑6至8個月,并處罰金?!?/p>
本案并未當庭宣判。
“我們建議消費者在處理快遞單時要注意,應當把快遞單上的個人信息涂抹消除之后再扔掉”,庭后,公訴人說,“從本案來看,這些信息的流出和該家快遞公司不無關系?!保▽嵙曈浾邚堄睿?/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