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下公益慈善環境下,不時會出現這樣的現象:想真正從事公益慈善的有識之士,面對現實困擾,常感無力,困難與阻力重重;想借公益名義運作商業項目,獲取商業利益的人,又會通過立法漏洞與行業監管的不規范,尋找可以利用的空間與機會。這種割裂與矛盾,顯然不是公益慈善之幸,而要想擺脫這種現狀,既需要立法的加快推進與監管的規范,也需要公眾對公益慈善的更多支持和參與
“我對12月22日李亞鵬在發布會上的回應非常失望,他根本沒有誠意回應公眾質疑。他一直在避重就輕,這不是公益組織面對社會質疑應有的態度。”12月24日,網絡爆料人周筱赟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事情源起于12月18日,周筱赟在微博中的爆料——“李亞鵬同時擔任北京市書院中國文化發展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和北京美麗春天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該基金會部分支出去向不明,李亞鵬借公益之名開發酒店和房地產”。
12月22日,李亞鵬在書院中國基金會發布會上否認斂財,并稱“這個指控是社會的亂象,但我們歡迎大家來質疑,這樣大家才能關注公益”。
周筱赟稱,他已向北京市民政局實名舉報。眼下,他正在等待北京市文化局公開該基金會的審核文件以及北京市民政局公開該基金會2012年的年度工作報告。
爆料人:
李亞鵬完全是商業和公益不分
針對周筱赟的實名舉報,12月19日,民政部官方微博稱:“希望此事盡快水落石出,給公眾一個說法,給公益一個交代。公益慈善的環境誰也傷不起。”
12月20日,北京市民政局通過官方微博回應:市民政局社團辦已在依法調查,如情況屬實,將依法處理。歡迎社會各界監督。
周筱赟說:“我這次揭露李亞鵬的核心問題,是李亞鵬利用虛假材料向北京市民政局騙取基金會登記。”
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亦證實,李亞鵬在2012年5月注冊基金會時,曾承諾未在其他組織擔任法定代表人。
而周筱赟向北京市工商局查詢得知,李亞鵬從2001年開始就一直是北京美麗春天文化傳播公司法定代表人。
近日有媒體去實地調查證明,李亞鵬的書院中國基金會和北京中書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中書控股公司管理層負責人亦證實,李亞鵬是基金會的理事長,同時也是中書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完全就是商業和公益不分。至于涉及面有多廣,就需要公開財務報表和年報來核實。”周筱赟說。
“公益和權力一樣,都需要社會監督。我對公益監督要求很簡單:財務公開透明、項目第三方評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公認國際規范(如利益相關人回避制度)。”周筱赟說,“我希望李亞鵬盡快給公眾一個滿意交代,公眾監督是為了公益更健康的發展。”
李亞鵬:
企業家創辦基金會是普遍現象
12月22日,書院中國基金會在北京召開發布會回應質疑。
在發布會上,李亞鵬表示民政局最晚15天內會公開調查結果,還表示中書控股公司和書院中國基金會沒有關系,基金會為節省開支才在中書辦公。
李亞鵬拒絕回應自己與美麗春天公司的關系,稱“這個民政部門有回應,我只能說法規有規定,但沒有處置。因為企業家創辦基金會是普遍現象”。
對于被質疑借基金會斂財一事,李亞鵬說,書院中國基金會2012年度總收入240萬元均由他本人捐贈,自己企業與其并無任何關系。對于公開年報的問題,李亞鵬的助理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書院中國基金會是非公募基金會,所以不用公開年報,只要向捐款人公開即可。
對此,周筱赟認為,根據《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第四條規定,無論是公募基金還是非公募基金會,都必須公布包括財務報表在內的年度工作報告,公布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的信息。
“公募、非公募只是捐款來源不同,在信息公開上基本沒有區別。把自己的錢捐給自己的基金會,這筆錢就成善款了,而且享受免稅,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必須向所有公眾公開。”周筱赟說。
法律界人士:
盡快將相應立法工作提上日程
“現在還沒有確鑿證據證明李亞鵬的基金會確實存在問題,但從現有公開的事實來看,該基金會的確存在漏洞。”專門從事民商法律事務的律師阮子文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據介紹,無論從法律規范建設還是從公眾參與度來看,我國的公益環境都相對薄弱。目前我國還沒有完善的公益配套法律規范,沒有獨立的公益慈善立法或社團組織立法。慈善捐贈、監督管理、稅收激勵和慈善信托是目前公益法律規范涉及的主要方面,但還遠遠不夠。
阮子文認為,上位法的缺失降低了對公益基金監管的法律效力;而《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又過于原則,且缺乏強制性。這種監管上的缺失,導致了公益基金在運作項目、資金籌集時,對于項目的公開、資金的支出沒有透明的程序。
基于上述原因,在當下公益慈善環境下,不時會出現這樣的現象:想真正從事公益慈善的有識之士,面對現實困擾,常感無力,困難與阻力重重;想借公益名義運作商業項目,獲取商業利益的人,又會通過立法漏洞與行業監管的不規范,尋找可以利用的空間與機會。
阮子文認為,這種割裂與矛盾,顯然不是公益慈善之幸,立法部門與行業監管部門應引起重視,盡快將相應立法工作提上日程。同時,也需要公眾對公益慈善的更多參與。
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則有不同看法。他認為,對于公益慈善,按照現行的規定監管就可以,“可以說,現在對公益慈善的監管是太嚴了”。
“當下的公益環境,對民間公益卡得太緊,現有的制度可以說是‘鳥籠子管大象’。”王振耀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對于“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的規定,王振耀認為,這個規定是荒唐的。企業家做慈善、做基金會,肯定是企業家說了算。
周筱赟則認為,現在對于包括基金會在內的NGO管理,降低注冊門檻是大勢所趨,但是加強監管和降低門檻是并行不悖的。有些規定是公益的底線,突破了是違規乃至違法,根本不是創新。
他表示,很多人都沒明白為何要規定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這不是政府管得太多,這一制度設計是為防止關聯交易、利益傳輸,增加違法成本,避免基金會成為洗錢、圈錢、惡意逃稅、轉移資產的工具。這是公益底線不能逾越,否則基金會和企業之間洗錢就太容易了。□本報記者廉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