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花到閩清的一家衛生院工作10年后,突然被院方以“工作不認真負責”為由辭退。她憤而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日前,福州市中院終審認定,衛生院的辭退理由不成立,應與阿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辭退理由:工作不認真不服從安排
2001年5月至2011年7月期間,阿花一直在閩清的一家衛生院工作。除了2010年沒簽合同外,雙方每年都有簽訂一份一年期的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她在衛生院主要從事打掃衛生、廚房食品采購和烹飪、病房被單衣服和醫務人員工作服清洗、門衛值班等工作,每月的工資從260元至750元不等。
從2009年1月起,阿花轉由某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衛生院從事后勤工作。她先后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兩份勞動合同,協議有效期分別為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
2011年7月,衛生院以阿花在派遣期間不服從工作安排、工作不認真負責等為由辭退了她,并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退工報告。
2011年9月,勞務派遣公司向阿花發出通知,決定解除與她的勞動關系,并要求她于同月20日前到勞務派遣公司辦理個人人事檔案轉移手續。
法院:用人單位證據不足屬違法
阿花不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后又訴至法院。她要求撤銷勞務派遣公司作出的解約決定,并讓衛生院與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工資的差額部分,以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等。
福州市中院經終審審理認為,從2001年5月到2011年7月衛生院作出書面退工報告為止,阿花和衛生院每年都有簽訂勞動合同書,一年一簽,共簽訂有10份勞動合同書。盡管2010年阿花沒有跟衛生院簽訂勞動合同書,但她仍然在衛生院從事原先的工作,對此衛生院并不否認。上述事實足以證明,阿花連續不間斷地在衛生院工作了10年以上的時間,同時連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次以上,完全符合與衛生院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阿花在起訴時已年滿45歲。根據衛生院女職工50歲退休的規定,她距離退休年齡只有5年時間。衛生院在此時以她違反工作制度,沒有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態度不好,造成影響極壞等理由,以院委會會議記錄解除她的勞動關系,但沒有提供她違反工作制度的相關處理事實,也沒有提供院委會參會人員名單以及參會人員的意見記錄。因此,衛生院僅以該院委會會議記錄證明阿花違反工作制度,顯然證據不足,沒有保護勞動者合法權利,且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據此,該院判令衛生院立即與阿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駁回阿花的其他訴請。
□延伸閱讀
不少勞動者都很關心自己在哪些情形下才能和用人單位之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很多人將無固定期限合同理解成“鐵飯碗”,認為單位永遠都不能辭退或開除這個員工。這種理解正確嗎?
福建建達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劉善理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包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處的法律規定的情形是指: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不存在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患病不能從事工作等情況,再次續訂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也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對勞動者有很強的保護性。若無法定理由,用人單位不得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當勞動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時,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對合同期限這一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將無協商的余地。此法律規定使得廣大勞動者,特別是在某一企業長期工作并已過“黃金年齡段”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
不少勞動者認為,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是“鐵飯碗”,用人單位永遠都不能辭退或開除這個員工。這是一種錯誤的理解。
“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一旦出現了法定情形或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也能夠解除。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等于說用人單位就不能辭退或開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均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出現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帶來重大損害;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用人單位就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辭退或開除勞動者。(陳鴻星榕法/文陳曉珊/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