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稱協議就要這么寫
記者來到工地找到包工頭何某。他忙于接電話,自稱為了工錢的事也焦頭爛額。
何某向記者表示,他與一家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后,承包了工地部分木工工程,手下共有100多名工人。按合同算勞務公司一共支付122萬余元,但因施工變動等原因,實際工錢達到148萬余元。
因存在26萬余元的缺口,何某無力支付工人工錢,只好向勞務公司借錢。但勞務公司只借給他13萬多元,“我請的4個管理人員一分錢還沒結算,羅成這4萬多元也只能先欠著。”何某表示很無奈。
那為何要在欠條上附加霸王條款呢?何某說,工人春節后在這干下去,他會想辦法彌補。他怕工人走了,所以才加注一個條件。針對工人的質疑,何某辯稱,字面上的協議肯定要這么寫,到時候萬一工人真的不回工地,他也不會賴賬。
勞動執法人員現場取證
江岸區勞動監察大隊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后趕至現場,召集何某、勞務公司和項目部代表進行協商。
執法人員看了何某開具的欠條后稱,該欠條附加的條件并不具備法律效力。在要求何某在欠條上簽名按手印后,勞動監察部門并對何某所欠款項詳單進行備份。羅成等人如果年后討不回工錢,可向勞動部門反映,對何某提起法律訴訟。
湖北典恒律師事務所陳亮律師認為,用人單位具有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不應該附加其他任何條件,包工頭以“工人來年繼續在該此地做事才能發放剩余工資”作為前提條件,限制了勞動者選擇用人單位的人身自由,違反了相關法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