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說1句
從法律層面強化家長監護意識
對于如何保護兒童,防范墜樓等危險發生,我國的一些技術規范有一些明確規定,如最新版《住宅設計規范》在保護兒童方面提出許多要求,對室內防護欄的規定包括“陽臺欄桿設計應采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11米”、“住宅陽臺欄板或欄桿凈高,6層及6層以下的不應低于1.05米;7層及7層以上的不應低于1.01米”等。
這些標準,考慮了孩子們的特點,既照顧了他們的活潑程度,又保證了他們的安全。但最重要的是,為人父母者要提高安全意識,防患于未然。因為每一起兒童意外傷害事件的背后,總有監護盲區的存在。而這方面,教育部2012年10月發布的《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也提出一定的要求,如在公共場所要注意照看好幼兒;幼兒乘車、乘電梯時要有成人帶領;不能把幼兒單獨留在家里或汽車里等。
但要減少和杜絕未成年人因意外造成的傷害,最強有力的措施更在于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讓父母從更嚴格的層面履行監護責任。
國外的法律,如美國,規定不允許讓12歲以下的孩子單獨在家,但在我們國家很難進行這樣的硬性規定。首先是觀念問題,中國人普遍認為,孩子是自己的,怎么養都可以,別人無權干涉。
即使撇開這一點,國家可以干涉,對父母的監護責任立法,但執行起來也很難,可操作性不大。因為按照我們的國情,撫養孩子的主體是家庭,沒有社會撫養的概念。
不過好在我們現在仍可以在不剝奪父母監護的前提下探討這個法律問題,比如如果父母對孩子監護不力,可否罰他們去上課?由于疏于監護導致的死亡,能否讓父母承擔刑事責任?實際上在司法實踐中,這個問題已經有先例可循。樂燕,這位南京的年輕媽媽因為吸毒而置兩個幼小親生兒不顧,導致兩個小生命夭折,最終因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
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