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安部、最高檢、民政部下發的《看守所在押人員死亡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處理規定)第九條稱:“人民檢察院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員死亡報告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開展相關工作。第七條(一)就是“封存、查看在押人員死亡前十五日內原始監控錄像”。
據悉,當時檢察院曾就此展開過相關調查,調走、封存了監所內的同步錄音錄像,并在檢察系統內網進行過披露。
但是按照規定,監所內在押人員的死亡分為兩種,一種是正常死亡,一種是非正常死亡。《處理規定》第九條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檢察院進行調查:(一)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的……
而一旦定性為后者,無疑屬于重大責任事故,甚至可能涉及責任人瀆職犯罪。因此,《處理規定》特別制定了第六條:“在押人員死亡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層報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
也就是說,陽朔縣看守所,一個最基層羈押場所發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依規要通過縣、市、區(省)逐級層報,直至最高機關的公安部和最高檢知曉。
在調查組介入的前一天,2月14日,陽朔縣公安局及其黨政一把手,被推薦參評2013年廣西區公安系統集體及個人“雙優”。
90萬元賠償款來自何處
北青報記者調查得知,雖然至今相關調查組還未得出調查結果,但正如《桂林日報》和《桂林晚報》消息所披露的,已經“對相關人員做出了初步處理決定”。
據悉,陽朔縣檢察院監所科張姓科長已被停職,陽朔縣看守所干警高某等三人正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相關責任人是否涉嫌職務犯罪尚未確定。
關于陽朔縣公安局90萬的巨款出自何處,警方始終未予回應。近日當地坊間有傳言稱,相關人員有種說法,即這90萬元非公安公款支付,而屬責任人、加害人共擔。
北青報記者經向死者哥哥莫有發了解得知,這筆錢是在莫有文死亡后,21日下午由陽朔縣公安局副政委黃慶利,攜90萬元現金支票,帶他至陽朔西街工商銀行,以母親鄭福英之名開戶存入的,當時他特別留意,支票上的公章是“陽朔縣看守所”。
而北青報記者經向興坪鎮何家村何建云父母、哥嫂核實,從未有公安人員,前來商談讓何建云出“賠償款”一事。
至于其為“人道”補償款的說法,更有法律人士給記者算了一筆賬:莫有文如確屬自發疾病死亡,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無過錯責任的陽朔縣看守所,最多象征性地補償兩三萬元。
只有在他被視為“非正常死亡”,公權部門存在疏忽之虞,放任其死亡結果發生的前提下,其家屬才有可能獲賠近百萬元。
《處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稱:“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虐待在押人員,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在押人員死亡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據《國家賠償法》相關條款:“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根據2013年最高院發布的賠償標準,上一年度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7953元,乘上20年,等于951860元。另外,莫有文的母親健在,還需支付她每月最低生活標準直至去世。桂林地區該標準為每年2340元,以5年計算(人均壽命),這筆錢約有1.2萬元。兩項相加,應付國家賠償款近百萬。文并攝/本報記者張倩
新聞背景
陽朔縣看守所在押嫌犯莫有文疑遭牢頭虐待身亡一事曝光后,北京青年報記者進行了大量調查采訪。
2月24日,本報刊發《在押嫌犯疑遭“牢頭”毆打身亡》報道,之后,當地公安和檢察部門先后表示已組成調查組。知情者透露,目前調查組已“升格”為政法委牽頭。
2月28日,《桂林日報》刊發消息透露,調查組對事件開展深入調查,并對相關人員作出了初步處理決定。“事件在進一步調查中,調查結果將及時發布。”
廣西陽朔縣興坪鎮村民莫有文因涉嫌盜竊,被陽朔縣公安局刑拘并逮捕,關押在陽朔縣看守所,去年12月16日,莫有文突然被送往陽朔縣人民醫院搶救,次日晚死亡。
事后,陽朔縣公安局對外宣稱,莫有文系因自發急癥病亡。隨后與死者家屬達成協議,補償90萬元“作為死者親屬的死亡補償費、贍養費和精神撫慰金等”,并要求死者家屬不得爆料或借助媒體炒作給公安造成不良影響。
家屬在隨后從醫院拿到的死者病歷中,發現大量疑點。證據顯示,死者生前曾遭受毆打虐待。同時,有公安內部知情人員透露,莫確系在看守所內受過毒打。
日前,知情人士向北青報記者透露,莫有文在看守所監舍內被打長達半月,其過程都被監控攝像頭記錄,并且此事早在“外泄”前,當地檢察部門就已經知曉。
截至記者發稿,官方調查結果仍未“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