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曾兩次退回補充偵查
武方曉表示,檢察院對此案態度還是認真負責的。在移交法院判決前,該案曾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010年5月6日,因為相關事實不清,該案被魯山縣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10年8月26日,該案再度由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主要因為:368萬元的金額是否準確待查;涉事車輛是否超載需第三方認定;是否存在時建鋒所說的李金良此人需要進行調查。
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原因是,中原高速平頂山分公司提供的涉案車輛的逃費明細沒有列出;需對高速公路收費標準進一步了解;對于時建鋒是否雇用了其他司機,該案是否有其他共犯需要進行調查。不過,從現在的情形來看,仍有相關事實有待查清。
或以偽造車牌罪提起公訴
連日來,關于時氏兄弟偷逃過路費是否構成詐騙罪,在社會上引起極大爭議。
對此,武方曉昨天透露,在該案由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對罪名確有過探討和遲疑。檢察官們也曾探討:時建鋒所犯究竟是不是詐騙罪?根據最高法正式公布的《關于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數額特別巨大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而河南省的標準,超過20萬元即為“數額特別巨大”,根據中原高速計算出來的金額,時建鋒逃費達368萬元,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但根據200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個是無期徒刑,一個是3~7年有期徒刑,兩者之間的差別非常大。
他表示,接下來,檢察機關會對時建鋒等人的罪名進行詳細研究。時氏兄弟的罪名或由詐騙罪更改為偽造車牌罪。
來源:新華網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