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規范化改革,雖然重點在法院,但它的順利推進同樣也得益于各司法機關之間的密切配合。2010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下發《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同年9月下發《關于積極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全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通知》;同年11月,為確保改革取得成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聯合會簽了《關于加強協調配合積極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的通知》。
司法職權配置的合理與優化,不僅關系到司法體系的進一步理順和規范,更直接關系到司法公正的實現,因而成為司法體制改革的一大重點。在改革過程中,通過增設司法機關內部機構,理順上下級法院、檢察院的審判、檢察業務關系,規范完善再審程序,建立統一的執行工作體制和鑒定管理體制,有效解決了影響司法公正的體制性障礙,提高了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的能力,滿足了民眾對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新要求。
沒有制約的權力,必將導致濫用和腐敗。各司法機關之間除了配合,也必須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因而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制約,同樣也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點。為了給不立案、亂立案戴上“金箍”,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建立了刑事案件信息通報制度和共享平臺,并通過審查批捕、受理來信來訪,依法監督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針對影響司法公正的生效判決,檢察機關有權采取抗訴或提出檢察建議等監督措施,人民法院要在收到檢察建議一個月內作出處理并書面回復。為防止“前門進后門出”等減刑、假釋問題,監獄、看守所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建議或者書面意見的,必須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這些措施的出臺和實施,為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供了體制機制保障。
啟示五:必須始終堅持依法推進,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凡與現行法律法規沖突的改革舉措,在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后再推廣實施
任何司法體制、司法制度都是依法建立的,同樣它的任何改革與調整都可能涉及如何對待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問題,因此在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常常會面臨這樣一種悖論:由于現行法制不健全、法律規定不到位才需要改革,而改革在某種意義上又意味著可能突破現行法律,甚至必須突破現行法律。怎么辦?
“正確處理深化改革與完善立法的關系,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加快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的步伐,為改革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彼痉w制改革從一開始就確定并遵從這一原則,在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卞建林眼里,這是尊重法治、加強法治的一個重要體現。
改革有試點,司法體制改革沒有“特區”。凡改革涉及現行法律立改廢的,一律都先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于是,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化,相關法律的修改就自然提上日程。律師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曾有一段合理的“沖突期”,就是一個典型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