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最高院對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有關情況。該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了實施瀆職行為并收受賄賂的應當數罪并罰。對于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的行為,則首次明確應依法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致1人以上死亡即可定罪
據最高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2011年,全國法院共審理瀆職犯罪案件4611件,生效判決人數4828人,較2010年案件數量同比上升2.72%,生效判決人數同比上升12.23%;2012年1至11月,全國法院共審理瀆職犯罪案件4928件,生效判決人數4426人。
隨著瀆職犯罪案件的不斷增多,相關法律適用存在定罪量刑標準不明確等問題。《解釋(一)》首次明確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的定罪標準即“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作出了規定,即: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瀆職受賄并罪處罰
《解釋(一)》對應當予以加重處罰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也做出規定:造成傷亡達到前款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致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解釋(一)》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