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湘渝系列持槍搶劫殺人案嫌疑犯周克華2012年8月14日在重慶被擊斃后,其女友張貴英隨即落網,重慶市沙坪壩區法院15日下午開庭審理此案,張貴英被指控涉嫌犯窩藏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檢察機關建議法院對張貴英判處4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庭審持續近5個小時,法庭最終決定擇期宣判。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4月,張貴英在宜賓與周克華(已死亡)相識并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間,張貴英看見周克華持有槍支。2012年7月1日,兩人一同到重慶掙錢。同年8月10日上午9時35分左右,周克華在重慶市沙坪壩區鳳鳴山中國銀行上橋支行門口實施持槍搶劫殺人。當天中午12時左右,周克華約張貴英在沙坪壩區陳家灣“7天連鎖酒店”附近見面,將搶劫得來的贓款6萬元交給張貴英。張貴英將贓款分別存入事先準備好的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卡中。
同年8月10日至13日期間,張貴英多次用電話和短信的方式與周克華聯系,將自己所了解的公安機關偵查和追捕的相關情況告知周克華,并向周克華提供用于化妝的口紅。
2012年8月14日凌晨6時40分左右,周克華在沙坪壩區童家橋雙菱皮鞋廠附近巷道內持槍槍擊民警,抗拒抓捕,被公安人員當場擊斃?,F場查獲仿“五四”和9mm手槍各一支。經鑒定,查獲的仿“五四”手槍系2004年4月22日重慶市江北區工商銀行紅五路分理處門口持槍搶劫案及2005年5月16日重慶市沙坪壩區三角碑漢渝路214車站南側人行道搶劫殺人案的作案槍支。
公訴機關認為,張貴英明知周克華是犯罪的人而幫助其逃匿,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構成窩藏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對其判處3年至5年有期徒刑;張貴英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對其判處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張貴英一人犯數罪,應當對其實行數罪并罰,公訴機關建議對其合并執行4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庭審中,張貴英否認與周克華到重慶是為了掙錢,并辯解收錢時并不知道周克華所給的6萬元是贓款,直到看了新聞后才知道這6萬元是周克華搶劫來的。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在宜賓與張貴英同居的人以及給張貴英6萬元錢的人是周克華證據不足,指控的兩個罪名不能成立。
法庭針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進行了審理,組織控辯雙方對控方提交的證據進行了質證認證。控辯雙方就是否構成窩藏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及證據的證明力等進行了法庭辯論。
庭審持續了近5個小時。休庭后,法庭將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是否成立進行評議,并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