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對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實行民政部門直接登記制度,依法加強登記審查和監督管理。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民政部會同法制辦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行政法規修訂工作,民政部門按新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二十四)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強化宏觀調控措施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維護法制統一、政令暢通。(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監察部、商務部、銀監會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的意見)
(二十五)消除地區封鎖,打破行業壟斷,維護全國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商務部、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有關部門負責。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完善政策措施。2013年12月底前商務部牽頭解決一批突出問題)
(二十六)加強社會管理能力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方式。(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在職責范圍內提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具體措施)
(二十七)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教育、文化、群眾健身、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農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具體政策)
(二十八)推進國務院組織機構、職能配置、運行方式法治化。(中央編辦會同法制辦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推進部門組織條例有關試點工作)
(二十九)加強技術標準體系建設。(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改革完善強制性標準管理的方案,并組織修訂一批急需的強制性標準)
二、2014年完成的任務(共28項)
(一)下放一批國家采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項目,相應加強監督檢查。出臺并實施扶持地方項目及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一批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一批資質資格許可事項。相應加強監督管理。(中央編辦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三)取消國務院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事項,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相應加強監督管理。(中央編辦會同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四)減少、合并一批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項目,下放一批適合地方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出臺并實施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五)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的工作,發布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及收費標準并組織實施。(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分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六)減少一批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 (中央編辦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七)整合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加強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八)推動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逐步納入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九)加強政務誠信制度建設。(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十)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十一)建立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十二)出臺并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法制辦、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出臺不動產登記條例)
(十三)出臺并實施信息網絡實名登記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公安部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出臺并實施新的現金管理制度。(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銀監會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體制。(財政部會同國資委、中央編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完善的意見)
(十六)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質量。(法制辦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并組織實施)
(十七)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建立決策后評估和糾錯制度。(法制辦、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并組織實施)
(十八)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確保法律、行政法規有效執行。(法制辦、監察部分別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并組織實施)
(十九)深化政務公開,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建立健全各項監督制度,讓人民監督權力。強化行政問責,嚴格責任追究。(國務院辦公廳、法制辦、監察部分別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十)提出一批實施《方案》涉及的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修訂建議。(法制辦負責。根據《方案》實施情況同步提出建議。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十一)出臺并實施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財政部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整合一批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中央編辦會同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探索一業多會,引入競爭機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總結脫鉤工作、一業多會試點經驗,研究提出逐步推開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