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
《廣東省海上搜尋救助工作規定》5月1日起正式實施
記者4月26日從廣東海事局獲悉,新修改的《廣東省海上搜尋救助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規進一步明確了海上搜救工作的機構和職責,細化了救助行動,建立了保障體系,完善了合作機制,強化了法律責任,同時還規定廣東省內河水域搜尋救助工作可以依照本新《規定》執行。將進一步提高廣東海上科學搜救水平和搜救成功率,提升科學搜救決策能力,促進廣東水上搜救工作邁向法制化、專業化和科學化的進程。
據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務副主任、廣東海事局梁建偉局長介紹,海上搜尋救助是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避免和減輕海難事故、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保障。隨著廣東經濟社會的發展,原《規定》中的很多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當前海上搜尋救助工作的需要,嚴重影響了工作的正常開展。因此,必須對原《規定》進行修訂。這次《規定》的修訂是對多年來我省海上搜救工作經驗的總結,既繼承了原《規定》的成功經驗,也按照與時俱進的要求,進行了制度創新,也充分考慮了廣東當前的具體實際情況,針對性和操作性比較強。
據了解,新的《規定》,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在海上搜救工作中的領導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安排海上搜尋救助應急保障資金和演習、培訓等專項資金,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海上搜救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海上搜尋救助體系和應急反應機制,提高海上搜尋救助能力。同時,鼓勵和扶持有關單位建立各種形式的海上搜尋救助隊伍,建立海上搜尋救助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信息庫,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的海上搜尋救助保障機制。
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 不得斷水斷電斷氣非法逼遷
《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規定,未經申報違法建筑不予補償,在拆遷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規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因公征地不得委托開發商
深圳此次出臺的這部《辦法》,是為落實國務院于2011年初發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而出臺的地方細則,適用對象是深圳區域內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房屋征收以及給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補償的活動。
《辦法》中規定,深圳市土地整備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由市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政府依法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其中本轄區內設置有新區管理機構的,區政府應當另行確定新區房屋征收部門。
在涉及公共利益而實施房屋征收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建設單位和以營利為目的的房地產開發公司、物業管理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組織,均不得接受委托成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也不得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存在投(出)資、被投(出)資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