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護自己的年假權,近年來成為上班族關注的熱點。昨天(27日),(北京)市一中院通報了侵害員工年假權的五類突出行為,提示勞動者在就職時注意,維護自己的休假權。
歪招 1
只計算職工在本單位的工齡
案例:
李某參加工作已經10年,按照規定,他可以享受10天的法定帶薪年休假。2011年,他因為工作沒有休年假,但單位并沒有發給他10天的未休年假工資。
在訴訟中,李某提交了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工齡證明》,證明他累計工作已滿10年;而用人單位則認為李某在其公司工作的時間不足10年,所以只能享受5天的法定帶薪年休假,并認為李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累計工齡的情況。
最終,法院根據《工齡證明》和單位為勞動者安排的醫療期時間反向推算,認定李某累計工作年限達到10年,應當享受10天的法定年休假。
法官提示:
勞動者在入職時,要向用人單位明確已有工作年限及應享受的帶薪年假天數,避免在入職后產生爭議。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到底應該怎么計算?從參加工作開始計算。按照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累計工作年限滿一年可以享受5天的帶薪年休假,滿10年可以享受10天,滿20年可以享受15天。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應從其參加工作開始計算,如果中途換單位或者停止工作一段時間,等到再工作時,之前的年限也應該一并累加。
歪招2
待崗時間不算進工作年限
案例:
邢某所在的科技公司每年都有待崗時間,公司會斷斷續續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然后以待崗的時間來規避法定的年休假條件。在被邢某訴上法院后,該科技公司仍認為邢某每年都有待崗時間,不存在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情形,不應當享受帶薪年休假。最終,法院根據邢某提交的證明,認定雙方之間勞動關系已連續存在一年以上,滿足帶薪年休假的條件。
法官提示:
用人單位要區分待崗與休假,帶薪年休假期間勞動者享受正常工資收入,而待崗期間勞動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費,因此兩者之間不能混同,以待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的主張不能成立。勞動者應當努力收集有關連續工作時間的相關證據,例如考勤記錄、工作文件、工資發放記錄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