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外擅自分配將被處罰
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了捐獻器官分配的原則,要求捐獻器官必須通過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進行分配。
根據規定,捐獻器官必須通過器官分配系統進行分配,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統外擅自分配捐獻器官。
OPO必須通過器官分配系統適時啟動捐獻器官的自動分配,嚴格執行分配結果,確保捐獻人及其捐獻器官的溯源性。有條件的省(區、市)可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申請,實施轄區內統一等待名單的捐獻器官分配。移植醫院必須將本院等待者的相關信息全部錄入器官分配系統,按照要求及時更新。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及時公布已經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名單、各OPO名單和服務范圍,以及經考核合格的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名單和聯系方式。
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未通過器官分配系統擅自分配捐獻器官的,依法給予處罰;涉嫌買賣捐獻器官的,移交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