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24日繼續在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3日下午、24日上午,法庭就起訴指控薄熙來貪污公款500萬元的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被告人薄熙來辯解“無貪占故意”。《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就此采訪了參與旁聽審理薄熙來案的法律專業人士。
山東省濟南市中正榮凱法律服務所主任李榮凱對記者說,雖然薄熙來當庭辯解不想占有,但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證人王正剛的多次證言、親筆證詞,王正剛作為控方證人也出庭作證,當庭進行了指證,證實薄熙來主觀上有占有的故意;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的證言、親筆證詞和錄音錄像,也證實薄熙來主觀上有占有的故意。薄熙來的辯解沒有證據支持,是不成立的。
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2000年,薄熙來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間,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了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該工程由薄熙來直接負責,由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另案處理)承辦。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該單位通知王正剛,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給大連市人民政府。王正剛遂向已調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薄熙來請示如何處理該款項,薄熙來表示考慮一下再說。一周后,王正剛再次向薄熙來匯報,提出該500萬元在大連市沒有其他人知道,因此建議將該款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當即將此事電話告知薄谷開來,并讓王正剛跟薄谷開來商議處理。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項陸續轉入趙某某安排的賬戶或其律師事務所賬戶,由趙某某代為保管。
23日下午,王正剛出庭作證時證實,薄熙來在他提出將500萬元給薄家貼補家用時,當場打電話給薄谷開來:“有一筆500萬元的工程費用,正剛出了個主意,留給你用,你看怎么處理,你跟正剛商量吧”;薄谷開來證言稱:“薄熙來告訴我,王正剛可以幫幫你的忙,給你一筆錢,數額挺大的,薄熙來讓我和王正剛直接談,當時我就明白了。”“因為我和王正剛之前沒有任何經濟往來,他平白無故不會給我錢,他來找我也是瓜爹跟我說的。”
李榮凱說,從本案事實上看,薄谷開來和王正剛均為本案的利益關系人,涉嫌與薄熙來共同貪污,兩人對證言中涉及與薄熙來共謀內容對自己會產生不利影響是知道的,從“趨利避害”的常情也可以判斷薄谷開來、王正剛證明的內容是真實的。
法庭調查顯示,直至案發,涉案的500萬元還在薄谷開來朋友趙某某安排的賬戶上,由趙某某代為保管。薄谷開來證言稱:“其實這個事情很簡單,瓜爹告訴我王正剛來找我,我讓王正剛去找趙某某,趙某某就把這500萬元收下了。”“這錢不是給趙某某的,也不是給趙某某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就是給我的錢。這500萬元放在趙某某那,我很放心,他不會動的,他是替我保管。” 薄谷開來證言還稱:“我對薄熙來說,王正剛找我了,事情已經辦好了,王正剛給的錢收下了,交給趙某某保管了。這種事情沒有必要說得太清楚。”
參加旁聽的法學專家對記者說,公訴人出示的證據已證實,薄谷開來、王正剛按照薄熙來的安排將500萬元截留占為己有,應認定是刑法規定的貪污犯罪中列舉的侵吞手段,該犯罪已實施終了,500萬元公款處于薄谷開來實際控制之下,犯罪形態屬既遂。
李榮凱認為,薄熙來利用其管理上級單位涉密場所工程資金的職務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王正剛、薄谷開來共同侵吞500萬元公款,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第383條規定的貪污犯罪構成要件,已涉嫌構成貪污罪。